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全文及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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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I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犷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示范工地)是指在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中有示范作用的工地.第四条示范工地评选分自治区和盟市两级,分别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
2、设厅、盟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评定.自治区示范工地在盟市示范工地中择优评选或经盟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采用国家和自治区认可的建筑安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或企业在建筑安全管理、绿色施工方面有自主创新成果的,优先评选。第五条示范工地评选采用企业申报、现场考评、综合评审、主管部门评定、动态核查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自治区示范工!也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I牛:(一)符合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已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二)盟市中心城区内建筑面积8000m2以上的单体房屋建筑、建筑面积30000m2以上的群体房屋建筑或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
3、设施工程;盟市其他区域内建筑面积5000m2以上的单体房屋建筑、建筑面积20000m2以上的群体房屋建筑或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已应用自治区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和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四)企业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已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健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符合规定要求;(五)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以及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到岗履职,并持证上岗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第三章申报程序第七条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盟市住房
4、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申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登记备案,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第八条申报材料应包括:(一)自治区示范工地申报表;(二)企业创建示范工地实施方案;(三)施工许可证、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四)企业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五)申报条件要求的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材料。第四章过程控制第九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应将申报项目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以及危睑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重大事故隐患监管等情况录入创建档案并及时更新.第十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
5、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建立挂牌、摘牌动态管理工作机制,对挂牌后的项目实施动态监管。第十一条申报项目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悬挂“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参选工程”公示牌,注明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二条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经彳主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枳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核实后,实行临时摘牌:(一)未制定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保证体系;(二)未明确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足额配备;(四)盟市或旗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
6、术服务中心)下达停工整改通知单,或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单未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五)被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六)申报项目施工现场无定型化、工具化设施,各阶段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未落实到位;(七)发生危害市政管网、通讯管线事件;(八)因噪声、扬尘及污染导致群众投诉,且不积极整改。第十三条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核实后,实行摘牌:(一)全面停工整改两次(含两次)以上;(二)被国家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停工整改通知单或执法建议书;(三)发生重伤或死亡1人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
7、性质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四)违反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未进行整改;(五)建筑起重机械未进行产权备案、使用登记,未使用具有资质的安装(拆卸)单位进行安装(拆卸);(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方案且未审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睑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进行专家论证,且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七)未对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并恶意拖欠农牧民工资;(八)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九)发生恶性传染病或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十)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投诉、治安案件等其他事项;(十一)施行临时摘牌两次,或!临时摘牌后整改不至的,30日内仍未能重新挂牌.第十四条临时摘牌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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