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药品价格监测计算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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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药品价格监测计算规则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452号,以下简称药品差比价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药品价格监测计算规则(以下简称计算规则)。一、药品范围已在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挂网的药品,除纳入集中带量采购专区的药品、国家谈判药品、新冠治疗药品、新上市的创新药品、急抢救药品、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国家和我省相关部门公布的短缺药品等,均适用本计算规则。二同种药品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
2、(INN)中表达的有效成分相同的药物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有效成分相同,虽命名不同或命名中酸根、碱基、金属元素、有效成分的结晶形式、结晶水数量、配比、溶媒及其他辅料等不同,也归类为同种药品。中成药,凡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的名称相同且处方相同的药物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一)纵比监测同生产企业、同药品名称、同剂型的挂网药品纳入药品价格纵向比较涨跌情况监测。(二)横比监测对品种相同但生产企业、剂型、含量规格、包装等存在差异的挂网药品,纳入药品价格横向比较差异情况监测。常用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分为口服片剂与口服胶囊剂、口服颗粒剂与口服溶液剂、外用膏剂、注射剂。常用中成药分为口服丸剂、口服片剂
3、与口服胶囊剂、口服颗粒剂与口服溶液剂。其余未列明的剂型不做差比。(三)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应单列代表品1 .非代表品与代表品的给药途径和剂型均相同,而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完全不同的(不包括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增加和减少);2 .非代表品明确为仅限于小儿使用的;3 .非代表品与代表品含量差异大于或等于8倍的。三、价格监测(一)单位可比价1 .纵比单位可比价将同生产企业、同药品名称、同剂型的挂网药品现行挂网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折算至单片/单袋/单支等价格作为纵比单位可比价。2 .横比单位可比价对品种相同但生产企业、剂型、含量规格、包装等存在差异的挂网药品现行挂网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折算至单片/单
4、袋/单支等价格作为横比单位可比价。(二)比价规则1 .剂型差比价指同种药品不同剂型之间的价格差额或比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附件一常用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剂型差比价表、附件二常用中成药、天然药剂型差比价表执行。2 .规格差比价指同种药品同一剂型不同规格之间的价格差额或比值,具体包括含量差比价和装量差比价。选择同种药品中最小含量/装(重)量作为代表含量/装(重)量。(1)含量差比价含量,指药物制剂最小计量单位中包含的国家标准规定的有效成分、指标成分或活性单位的数量。药品标示的含量与日治疗量存在明确比例关系的,适用含量差比价。其他条件相同时,非代表品价格=代表品价格X含量比价值。含量比价值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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