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管理标准(2024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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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管理标准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以下箍称“127号文”)、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Q017)12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X国土耕X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违法违规用地整改标准如下:一、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生产设施、附屈设施、配套设施建设,经营者必须按照备案范围和内容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严禁违法违规转包、转租或变相买卖行为。
2、二、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需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牌,注明项目编号、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占地面积、地类性质、土地用途、建设规模举报电话及受理举报单位等,并在网上公示。三、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的场内道路宽度不得超过6米,且其占地面积应在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内。四、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四周和单栋种植大棚外,不得建设非可视化的围墙或围栏,不得妨碍执法人员监督检查:五、单栋种植大棚只能有一个看护管理房(俗称“耳房”看护管理房只能为单层且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六、单栋种植大棚内外不得硬化地面,不得破坏耕作层,但为生产需要,在大棚内外可使用透水材料铺设一条便道,宽度不得超过60厘米,确因生产需要适当增加宽度的,要通过向主管部门备案方式确认;七、单栋种植大棚内外及看护管理房内,不得配备用于固定居住的生活设施;大棚内外不得堆放与农业种植无关的物品。处于禁养区范围内的种植项目,不得进行畜禽养殖。八、“大棚房”拆除整改后必须恢夏种植条件。出现闲置、废弃农业种植大棚一年以上的,要积极采取措施恢复耕种,防止耕地摆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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