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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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的教育管理工作,维护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和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体在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学生。第三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
2、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学院有关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五条学生违反第四条
3、17款错误,虽情节严重,但认错态度较好,并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较轻,未造成大的后果或影响,并且认错态度好,有悔改表现,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第六条学生(包括毕业班学生)离校应按照学院学生请销假暂行规定办理手续。学生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校或无故夜不归宿,辅导员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超过24小时仍未找到学生本人,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对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校或无故夜不归宿的学生12天(次)给予警告处分;34天(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7天(次)给予记过处分;814天(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到或超过15天(次)不归或夜不归宿且未说明原因,给予开除学籍
4、处分;达到或超过15天(次)不归或夜不归宿,如有特殊原因,经查证属实,经学院研究,视情节给予留校查看处分或记过处分;无论什么原因,超过30天(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七条打架、殴打、辱骂、威吓事件的责任者,按下列情形处理:(一)策划者:策划并导致他人打架未伤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伤他人或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打架者:1.先动手打人者,未伤他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伤,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后动手打人者,未伤他人,给予警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人重伤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参与者:L以“劝架”为名,
5、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扩大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2.参与聚众斗殴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使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单方面动手打人(殴打他人),未伤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指使别人殴打他人,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纠集团伙行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六)凡致他人受伤者,一律负担受伤者的医疗费用并理赔受伤者经济损失,并给予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七)辱骂、威吓
6、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八)不接受正当的批评教育,无理取闹或辱骂、威吓、打击报复老师或学院管理人员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八条在校园内参与赌博、打麻将、酗酒猜拳、摔瓶子、乱喊乱叫、蓄意起哄、公共场合交往不文明等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秩序,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第九条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者,私刻、偷盖公章等证件者,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在网络上恶意传播他人信息并给他人带来名誉或者其他损失的,利用网络非法谋取利益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第十条学生违反公寓管理有关规定,私自在校外住宿和无故夜不归宿者;私接电线,使用明火等引发火灾造成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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