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师调课、停课的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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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师调课、停课的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确保学校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和人才培养方案的顺利实施,综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一、总则第一条课程表一经排定,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课程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上课,没有特殊原因,原则上不作调整。第二条教师调课、停课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调课、停课者,按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三条以下情况原则上不允许调课、停课:1、开学第一周和新生开课第一周的课程。2、学校规定的节假日前后三天的课程。第四条每学期教师因私调课、停课原则上不超过4次且累计不超过12节(1节40分钟)。超过的,由教师所在教学单位安排其它教师代课,代课的
2、工作量计入代课教师的工作量。二、调课、停课的定义及条件第五条调课是指对任课教师、上课时间、上课地点、上课班级等任何一项变更的行为;停课是指任课教师所担任的某门课程因故不能在课程表规定的时间授课,且无法调课的行为。第六条教师因私调课、停课,应按照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教师因公调课、停课,应提交因公出差证明。第七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办理调课手续:1、因课程内容、教室条件和教师授课需求等原因,需要改变授课地点或班级。2、教师因公或因私无法按课程表安排时间上课。3、教师无法调课或因岗位变动而需安排其它教师代课。第八条任课教师无法提出调课方案,且其所在教学单位无法安排教师代课的,可办理停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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