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主导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法理逻辑与路径优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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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件1584件,对整改合规的606家企业、1159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数量相较于改革试点全面推开之前增长明显。8同时从最高检发布的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四批)来看,各地检察机关办理企业合规案件数量多,涉案企业类型广,企业合规整改在我国取得了明显成效。然而,正是因为检察机关拥有启动企业合规的权力,部分地区检察机关急于做出成绩,将涉及犯罪的企业尽可能地纳入企业合规整改范围,这可能引发“虚假合规”的风险。此外,目前企业合规整改过程中已经引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第三方机制运行中的“虚假合规”风险也引发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担忧。检察机关引导企业合规的本质是在抑制民营企业犯
2、罪的同时给涉案企业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使其能够重回正常经营轨道,避免出现“办了一个案件、垮掉一个企业”的现象。而在现实的合规整改过程中,部分企业承诺合规整改并非出于真实意愿,企业内部未制定有效的合规计划,也没有设置合规专员,仅仅怀着“脱罪”的心理而作出“口头承诺”,针对这类涉案企业,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是急于求成,为了所谓的“成案率”采取虚假合规。“虚假合规”既不利于企业合规制度的构建,又阻碍了企业合规改革的进程。(二)合规整改效果评价中检察机关权力缺乏有效制约首先,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有效性缺乏明确标准。从目前开展的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工作来看,不同的涉案企业根据其内部
3、的股权结构、规章制度、人员规模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制定可行的合规整改计划。第三方监督机构在全面审查涉案企业提交的合规整改计划后,提出完善意见并根据涉案企业的具体情形设置考察期限。考察期内,第三方监督机构不定期地检查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履行情况,可要求涉案企业定期书面报告合规计划的执行情况,第三方监督机构同时也会将有关材料抄送给负责办理该案件的检察机关。尽管,涉案企业提交的合规整改计划、第三方监督机构的合规考察书面报告等材料将会成为负责办案的检察机关做出最终考核决定的重要依据,但没有一个明确的合规整改有效性评价标准对此进行规范,这为检察机关作出最终决定留下了自由裁量的空间。其次,涉案企业合规整改
4、效果评价完全由检察机关主导。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过程中,检察机关处于核心地位,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情况负责实际考察,对涉案企业的整改全过程进行司法监督。其实,企业合规本质上是企业的管理活动,属于企业法律制度范畴,主要由行政法规或行业规范调整,对企业合规活动的考察监管也应当由行政主管机关或行业协会负责。3然而在实践操作中,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进行考核评价时,检察机关居于主导地位,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结果作出最终决定,其他主体实际上很难介入。长此以往,检察机关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程序的正当性将会受到质疑。(三)合规整改中检察机关与第三方监督机构的关系不明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过程中,第三方监督机构的加入是落
5、实企业合规监管工作、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推动力。以云南省为例,截至2022年年底,全省共计15个州(市)、45个县(区)建立了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成立了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第三方机制已实质化、专业化运行。目前,从各地第三方监督机构呈现的模式来看主要表现为三种:第一种是检察机关联合行政机关监管模式,第二种是独立监控人或者合规监督员模式,第三种是第三方监管人+企业合规监督管理委员会模式。9但不论上述哪种模式,从实践运行中来看,检察机关在第三方监督机构开展企业合规中均发挥着主导性作用。具体而言:检察机关主导第三方机构工作的启动和运行,对第三方组织的组成人员名单、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情况、涉案企业
6、定期书面报告以及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结果书面报告负有审查职责,必要时办案检察机关还可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第三方监督机构缺少一定的独立性,检察机关的过度干预使其很难真正参与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久而久之,第三方监督机构将有被虚化”的危险。四、检察机关主导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优化路径(一)完善合规监管体系预防“虚假合规”合规建设是否有效,不仅影响着涉案企业的刑事处罚,也关乎企业刑事合规的正当性根基。10因此,为了防止发生“虚假合规”现象,一方面,要明确检察机关的权力。检察机关作为开展企业合规整改工作的主力军,其内部应该建立一套完整的责任清单制度,对于参与办案的检察官,在赋予其权力的同时也要明确其责任。与
7、此同时,检察机关内部要严格落实事后追责制度,对于办案过程中滥用权力的检察人员要严格追究其相关责任,进而确保检察官在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的过程中能够认真履职。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要坚持依法主动履职,将自身的法定监督职责延伸到每一个涉案企业合规案件的始终,将检察机关在企业合规整改过程中的监督职责落实到位。合理运用不起诉、不批捕等案件处理的决定权,对于积极开展合规整改的涉案企业,要给予其最大的“司法优惠”。反之,对于申请合规监管动机不纯、认罪不实、整改不主动不到位、合规考察结果为“不合格”的涉案企业,检察机关要摒弃追求合规“成案率”的思想,严格依法提起公诉,确保合规整改的有效性,做到宁缺毋滥。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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