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院级奖学金评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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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院级奖学金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勇于创新,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优秀人才,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优秀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对象包括:思想素质、文化素质和专业素质优异,或综合素质全面并在创新能力、个人特长、公益服务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院在籍、在册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第三条学生奖学金的种类包括:国家在学院内设优秀学生奖学金、学生科研创新奖学金、竞赛优胜奖学金、志愿服务奖学金。第四条学生奖学金评审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第五
2、条学生奖学金工作的领导机构为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协调等工作。成立由学院院长负责、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及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组成的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负责本院学生的初评、推荐、院内公示及异议调查等事宜。第六条学生奖学金评定的一般程序(一)学生向所在专业班级提交书面申请(附获奖证明材料),班级根据名额分配组织民主推评,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评议,拟定初选名单,公示后上报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二)学生科研创新奖学金由学院教学建设与规划处科研部门和创新创业中心组织评审小组,对申报学生项目成果进行审核、答辩,结果公示后上报学生工
3、作领导小组审批;志愿服务奖学金由院团委负责组织评审,结果公示后上报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最终由学院表彰。(三)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对初选名单进行院内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如对公示人选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反映。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结果向异议人反馈。(四)公示结束后,学生工作处将推荐名单报学院。(五)学生工作处汇总学院学生奖学金推荐名单,并提请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第七条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凡申请学生奖学金均应按规定提交真实有效的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竞赛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其中除学习成绩应按规定提交所需学年成绩外,其他科研成果的发表或竞赛的
4、获奖时间均限于评奖当学年内发生,具体时间为上年9月1日起至当年9月31日止。第八条同时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学生创新奖学金、志愿服务奖学金或竞赛优胜奖学金者,学院按各奖项规定分别予以奖励。第二章优秀学生奖学金第九条申报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党,模范履行公民义务。(二)思想品德优良,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集体主义观念,模范遵守院规院纪,参评学年内无违反校纪校规记录。(三)学习努力,学习成绩符合本办法第十条之规定,且参评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四)参评当年取得总学分不得低于大学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规定的一学年应取得的最低学分。(五)获得“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5、、“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毕业生”其中一项表彰者。(六)参加国内或国(境)外交换交流培养的学生,如:访学期限为一学期,可选择仅以在我院一学期的必修课平均成绩参评,也可选择一年(在我院修读一学期,在交流交换学院修读一学期)的必修课平均成绩参评;如访学期限为一学年,可以交换交流学院访学一学年成绩参加奖学金评选。第十条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二个等级,各等级评定标准如下:一等奖学金:当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在90分以上,且单科成绩均不低于80分。二等奖学金:当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且单科成绩均不低于70分。根据综合成绩测评和比例确定优先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第
6、十一条评定比例与奖励金额。一等奖按应参评学生人数的2%评定,奖励金额为2000元;二等奖按应参评学生人数的5%评定,奖励金额为IOOO元;第十二条评选规则(一)初选以专业年级为单位,分专业按分配比例和名额进行。奖励名额以本年级本专业学生在籍实际人数为基数,提前毕业学生、服兵役学生以及被开除学生不计算在内。(二)评选应以学生当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50%+综合测评成绩50%结果进行排序,并结合学生在校期间一贯表现择优进行。(三)评选人数以规定比例为限,如符合条件的学生人数不足应评数,则按照实际人数评选,不降低评选标准。如符合条件学生人数超出应选比例,则按照成绩排序选至满额为止;如出现成绩并列且超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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