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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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办法为加强学校学籍学历管理的针对性,规范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一章组织领导第一条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教务科研处、学生工作处、纪委监察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部)院(部)长为成员的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对毕业资格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监督,办公室设在教务科研处。各教学单位成立以院(部)长和分党委书记为组长的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学院(部)的毕业资格审查工作进行组织实施。第二条毕业资格审查实行校、院两级负责制,各教学单
2、位按学校有关规定对本学院毕业生进行毕业资格初审,教务科研处负责复审,学生工作处负责为审查合格的毕业生办理、发放毕业证书并进行学历信息注册。第二章审查对象及时间第三条毕业资格审查对象为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且具有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学籍的本科、专升本、专科(含五年一贯制专科)学生。第四条毕业资格审查时间为毕业学年的第二学期。第三章审查内容第五条学籍信息审查。学生工作处、各教学单位共同核对学生基本信息是否与本人一致,是否依法依规取得学籍。学校按要求为毕业生采集学历电子注册照片后,要将毕业照片与录取照片、入学照片、居民身份证照片进行人像比对。人像比对不一致的,要逐
3、一进行身份复核。第六条品德审查。各教学单位逐一对学生在校期间的政治表现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拥护党的领导,是否具有爱国主义精神,是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行为习惯、心理素质。学生工作处将受处分学生信息(含已解除处分学生)汇总并抄送教务科研处。第七条学业成绩审查。教务科研处根据学生工作处提供的预计毕业生名单,组织各教学单位对学生在校期间学业成绩进行审查,客观记录学生在校期间各科目成绩、学分获得情况,审查学生成绩、学分是否符合毕业条件。第四章审查结果运用第八条教务科研处根据学籍信息、品德、学业成绩审查结论,确定毕业生毕业或者结业结论,将审核结果抄送学生工作处。第九条学生工作处按相应结论制作毕业生数据库,上报备案,办理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进行发放,每年的7月1日前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学历信息注册,7月1日之后对外查询。第五章其他第十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学院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办法(试行)(*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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