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区块链数字藏品案件罪与非罪辨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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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区块链数字藏品案件罪与非罪辨析摘要:随着数字经济发展,涉区块链数字藏品新型案件不断出现。此类新型案件可能涉及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审查认定时,需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剥丝抽茧,在把握可能涉及罪名犯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结合嫌疑人供述、数字藏品是否真实、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别、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是否违反国家规定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准确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关键词:区块链数字藏品罪与非罪一、基本案情2022年5月至8月期间,赵某伙同他人成立某空间技术公司,该公司取得ED1.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经营许可证)以及公
2、安机关网络备案,开发一款名为“某空间”的手机APP,在APP上销售数字藏品门,招募客服人员建立微信、QQ群等进行客户推广,客户在APP上注册后,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等方式进行充值,充值之后账户上显示余额,通过余额在APP上选购数字藏品,每份数字藏品售价卜99元不等。赵某在销售数字藏品过程中,通过虚假的广告推广宣传,夸大数字藏品收藏价值,发布相关的回购公告、进行虚假空投(空投就是指将数字藏品免费赠送给客户)、开展抽奖活动并伪造抽奖人数,开通二级寄售市场(二级寄售市场系app内用于用户与用户之间交易平台),制造虚假繁荣交易假象,引诱被害人购买数字藏品,“骗取”被害人资金463万余元,后赵某
3、将该二级寄售市场关闭,并将“某空间”技术公司连同公司APP等一同卖给另一家公司,关闭所有推广客户的微信群、QQ群,将钱款提出转账至个人账户,后因被害人报警案发,案发后,赵某并未将钱款退还被害人。2023年6月18日,公安机关以赵某涉嫌诈骗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二、分歧意见针对本文案例的定性,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构成诈骗罪。赵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开发“某空间”手机APP,进行虚假营销及广告宣传、承诺回购、开放二级交易市场、进行虚假空投、开展抽奖活动、伪造抽奖人数等方式,营造二级市场虚假繁荣假象,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购买数字藏品进而遭受财产损失。因此,赵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当以诈骗罪
4、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构成非法经营罪。赵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数字藏品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该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赵某不构成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赵某虽然在销售数字藏品过程中使用虚假宣传、虚假营销等欺骗手段,但是赵某的上述行为无法直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排除其存在民事欺诈的合理怀疑。被害人是基于对数字藏品未来增值预期的考量而自愿购买数字藏品,并非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进而遭受财产损失。数字藏品的销售并未有相关法律规定属于特许经营的范围。因此,在数字藏品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将销售数字藏品的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于法无据。二、评析意见笔者
5、赞成第三种意见。赵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角度分析,构成诈骗罪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素: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与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赵某所实施的客观行为无法直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实施的欺诈行为非刑法意义上的诈骗行为,而是一种民事欺诈行为,被害人并非是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的财物。赵某经营数字藏品的行为并未“违反国家规定”,也不属于刑法第225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具体分述如下:(一)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非法占有目的是
6、诈骗罪的首要判断要素。构成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司法实践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有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对非法占有目的供认不讳。例如,行为人供述自己就是为了想要占有被害人的钱款而实施的诈骗行为。这种情况一般比较少见,即便是出现这种行为人对自己非法占有目的完全供认的情况下,还需要结合其他客观证据对行为人供述的真实性进行印证。二是行为人自己对非法占有目的拒不供述的情形,即提出许多辩解。这种情形下,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在案客观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允许采用推定方式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既要(以下简称审理金融犯罪纪要)明确了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
7、目的的七种情形。2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采取诈骗方式获取资金后,不能返还,并且具有上述七种行为之一的,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允许行为人提出反证。在行为人提出辩解且辩解合理,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行为人辩解的情况下,则无法推定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2.本案赵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赵某对于自己构成诈骗罪拒不认罪,辩解自己属于合法经营,是一种市场行为。根据上文论述,本案的情形属于司法实践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第二种情形,即行为人对于自己非法占有目的拒不供认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需要结合审理金融犯罪纪要中规定的非法占有目的推定情形、行为人辩解、在案客观证据进行综合认定,司法实践中,主要围绕行
8、为人取得被害人财物是否具有非法性、在取得被害人财物的过程中是否具有诈骗行为、事后表现等方面进行实质性审查认定。(1)本案从行为人取得财物是否具有非法性来看,行为人取得财物的行为不具有非法性。本案中,赵某通过设立公司、开发销售数字藏品的APP销售数字藏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数字藏品国内市场的情况,国家是允许销售数字藏品的,且国内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数字藏品市场。赵某成立的公司开发APP销售数字藏品,取得ED1.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经营许可证)以及公安机关网络备案,属于合法经营,其通过向市场主体售卖数字藏品获取对方钱款,属于一种合法的市场交易行为,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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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区块 数字 藏品 案件 辨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