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检验能力评价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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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检验能力评价工作实施细则1 .总则1.1 制定目的为规范湖北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检验能力评价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市监食检发202376号)、湖北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对承担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省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以及省局延伸检查机构进行的检验能力评价工作。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承担省局转移支付、市县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承检机构进行的检验能力评价工作可参考本细则执行。1.3 职责划分
2、1.3.1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省局)负责检验能力评价工作的统筹管理。1.3.2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负责检验能力评价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包括制定方案、样品准备及发放、考核结果收集及分析评价、考核情况通报等。2 .工作要求2.1 能力评价项目能力评价项目应为相应承检机构承担任务所覆盖的检测项目。确定能力评价项目时应重点考虑食品安全风险较高、实验操作较复杂、难度较高的检验项目。2.2 能力评价样品各能力评价项目应有不同浓度水平的样品。样品应进行随机编码并粘贴标签,标签上包含项目名称和样品流水号,不含组别信息。2.3 检测方法能力评价项目检测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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