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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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点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卫生健康领域推进政务服务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及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全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规定如下。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二、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一)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贵:(1)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医疗机构,中央在甘单位、省属省管单位在兰设置的三级医疗机构;(2)省级急救中心、省级临床检验中心;(3)戒毒医院、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4)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单采血浆站;(
2、5)独立设置的血液透析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6)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独资医疗机构;(7)国家明确规定由省级设置审批的其他医疗机构。上述医疗机构类别为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的医疗机构,由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审批。(二)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参照执行):(1)所属市州级、县级政府办医疗机构,中央在甘单位、省属省管单位在当地举办的医疗机构(省级审批的除外);(2)市级急救中心、市级临床检验中心;(3)社会办医床位在100张(含)以上的医院;康复医院、美容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护理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4)独立设置的眼科医院、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
3、像诊断中心、健康体检中心、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5)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驻甘部队编制外医疗机构。(三)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贵:(1)社会办医不设床位或者床位1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2)急救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盲人医疗按摩所。三、规范使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只对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不设床
4、位的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使用期为1年;设置床位的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使用期为2年。(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医疗机构设置人(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续时间不超过上述有效期。在时限内未获批准正式执业的,所持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自行失效。四、医疗机构的命名(一)医疗机构名称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的命名规则,与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相适应,不得核定可能产生岐义或误导患者的医疗机构名称,不得核定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模仿或暗示其他医疗机构的名称。含有“甘肃”“全省”“省”以及跨市(地)行政区域名称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
5、的、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应当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的医疗机构,由省中医药管理局核准。(二)加挂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等名称应符合相关规定。“男子”“女子”“男性”“女性”“男科”等词语不得作为识别名称。对于申请登记含有“协和”“同仁”“华山,,“湘雅”“齐鲁”“华西”等知名医院相关字词的,应当经相关授权后方可使用。(三)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四)医疗机构名称中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筒称、国际组织名称、跨国家名称、“国际”字样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
6、施细则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的条件,并按程序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使用。(五)公立医院分院区登记名称为“主院区名称+识别名+院区/分院”。除符合条件的分院区和国家层面推动的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单位外,其他医联体、医院托管、对口支援等合作模式的成员单位不得以“某某医院+识别名+院区/分院/医院”形式命名。五、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一)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熠设医疗美容科的,应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二)公立医院设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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