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黑龙江省体育局作为主办、承办、协办、支持或指导单位的体育赛事活动申请批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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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黑龙江省体育局作为主办、承办.协办、支持或指导单位的体育赛事活动申请批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体育赛事活动,加强办赛管理,明确各部门、单位办赛报送审核程序,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体育赛事活动办赛指南,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规范的是由黑龙江省体育局作为主办、承办、协办、支持或指导单位的,在黑龙江省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未经省体育局批准,任何单位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不得将省体育局作为主办、承办、协办、支持或指导单位,不得擅自提高体育赛事活动级别.第三条除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等按规定需要省体育局审批外,省体育局对举办体育赛事
2、活动一律不做审批.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申请批准”是省体育局加强办赛管理、规范工作程序的措施,不作为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审批行为.第五条在黑龙江省举办的,列入国家体育总局、省体育局年度赛事计划或年度预算使用计划的国家级、省级体育赛事活动,不适用本规定.举办前款所述体育赛事活动,省体育局应当作为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或联合主办单位、联合承办单位,由省体育局相关处室、所属运动管理(训练)中心、省级单项体育协会根据各自职能组织举办.第六条省体育局作为主办单位的体育赛事活动包括:(一)由省体育局创办或发起的体育赛事活动;(二)受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委托或与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合作创立的国际性体育赛事活动;(三)国家体育
3、总局及其运动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商请共同主办的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四)按省政府要求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由省直单位、省级企业或社会团体、市(地)人民政府发起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省体育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为联合主办单位.第七条省体育局作为承办单位的体育赛事活动包括:(一)由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按国家体育总局或省政府要求,作为承办单位;(二)由国家体育总局、省政府、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参与主办的重要国际性或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第八条省体育局作为协办单位的体育赛事活动包括: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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