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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工作,加强对粮油仓储活动监督管理,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油仓储活动,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粮油,包括各类粮食、植物油料和油脂。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单位,是指粮食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食用油罐容规模100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四条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工作;市、县(区)级
2、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辖区内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和监管工作。第五条备案实行属地管理。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仓储活动所在地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粮油仓储单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有多个库点的,由该粮油仓储单位统一备案;粮油仓储单位在不同县级行政区域内有多个库点的,应当分别向库点所在地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粮油仓储单位所在地没有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由上一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区域内粮油仓储单位的备案。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自有或租赁,下同)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
3、规定;(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第七条未经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第八条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应当提交如下资料:(一)福建省根油仓储单位备案表一式两份;(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现场办理需提供)。申请备案的粮油仓储单位对所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加盖单位公章。第九条粮油仓储单位发生下列变化的应当在相关情况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提交福建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变更后粮油仓储单位地址不在原所在行政区域的,
4、须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备案。(一)单位名称、企业性质、经营范围、地址、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的;(二)总仓(罐)容规模,主要仓型发生变化的;(三)原备案的其他事项及内容发生变化的,包括但不限于粮油仓储单位被行政征收、征用,或被拆迁、改变用途,或出租、出借等;(四)粮油仓储单位暂停或终止粗油仓储活动的。第十条备案表可在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官网下载或到备案部门领取、现场办理。具备条件的企业也可以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平台进行电子信息备案。第十一条市、县(区)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粮油仓储单位提供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自接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备案材料不完
5、整的,应当一次性指导粮油仓储单位补充完善备案材料后予以备案。第十二条市、县(区)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备案时,不得要求粮油仓储单位提供其他与备案无关的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应予以保密。第十三条市、县(区)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粮油仓储单位的备案材料进行整理,建立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档案,一户一档。第十四条市、县(区)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I月10日前,将上年度备案办理情况以及福建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情况统计表逐级报送上一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五条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相关规定
6、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情况及时登记、调查,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粮调(2010)353号)同时废止。附件:1.福建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表2.福建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变更申请表3 .福建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情况统计表4 .福建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表填写说
7、明附件1备案编号:福建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表备案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申请日期: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福建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表单位名称注册登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企业性技国有口外资口民营口隶属关系经营范围仓储口购销口加工口其它口主营业务注册时间注册资本(万元)企业总人数专职保管员人数专职质量安全检验有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人数员人数总仓容(吨)总罐容(吨)主要仓型建筑年代备案单位承诺:1.本表所填写信息属实,所提供的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如有不实之处,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 .了解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
8、法等相关规章制度。3 .严格遵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规范粮油仓储活动。填表人签字: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盖章)年月日备案经办人员签字:受理单位负责人签字:受理单位(盖章)年月日附件2福建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变更申请表项目原备案登记事项申请变更备案登记事项单位名称企业性质注册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范围总仓容/罐容主要仓型其他事项备注企业负责人签字:联系电话:(盖章)年月日备案管理部门(盖章)经办人签字:注:根油仓储单位暂停或终止粮油仓储活动的在本表中“备注”栏境写相关情况O附件3福建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情况统计表备案单位(盖章):序号单位名称通迅地址邮编业康法人代表联系
9、电话主营业务总仓容容12345678910附件4福建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表填写说明1封面1.1 备案编号:由受理备案的市、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填写。一般编号格式为:各市或县名+流水号(例如长乐区001、漳浦县T)O6),1.2 备案单位:本栏填写备案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1.3 申请日期:本栏填写拟向受理备案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日期(包括年月日,下同)。2福建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表2.1 单位名称:本栏填写备案单位全称。2.2 注册登记地址:本栏填写备案单位的详细地址,与营业执照一致。2.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栏填写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10、人:本栏填写备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必须与营业执照一致;备案单位没有法定代表人,则填写备案单位第一负责人。2.5 邮政编码:本栏填写备案单位所在地的邮政编码。2.6 联系电话:本栏填写备案单位所在地的固定电话。2.7 传真:本栏填写备案单位所在地的传真。2.8 企业性质:本栏指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填报“国有“、“外资”和“民营”三类。其中,国有包括国有控股、国有独资和国有企业;外资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民营包括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以及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等。填报为单项选择,在“口”内填写y”,不可复选。2.9 隶属关系:本栏指备案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产权隶属单位、联系单
11、位(部门)。如无主管单位和联系部门,则填写“无”。2.10 经营范围:本栏指企业目前从事的主要经营活动,可以复选,在“口”内填写7”,必须与营业执照一致。2.11 主营业务:本栏填报一项企业最主要的经营业务,可简写,如“粮油仓储”。2.12 注册时间:本栏填写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时间。2.13 注册资本:本栏填写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资本。2.14 企业总人数:本栏指在企业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量。包括聘用人员等,不包括内退、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和离退休的职工。非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单位仅填报从事粮油仓储工作的人员数量。2.15 专职保管员人数:本栏指在粮油购销、储
12、存、加工等企业中从事粮油保管工作的人员数量。2.16 专职质量安全检验员人数:本栏指从事粮油购销、储存、加工等环节质量安全检验和质量控制等相关工作的人员数量。2.17 有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人数:本栏指法定单位颁发的证明持证人具有某项职业资格的证书,本表只统计具有保管员检验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数量,其他工种人员的资格情况无须填报。2.18 总仓容:本栏指仓房的设计仓容,粮食容重统一按中等质量小麦计算,750kgm3;散装平房仓仓容计算公式:仓房建筑面积X装粮高度X粮食容重x93%。包装平房仓仓容计算公式:仓房建筑面积X堆包高度X粮食容重X70%。筒状粮仓仓容计算公式:3.14X内径半径2装根高度+
13、漏斗锥体体积X粮食容重。2.19 总罐容:本栏指企业油罐设计总容量。油罐容量按照设计容量确定,如设计容量不详,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罐容=储油容积x90%X油脂密度。油脂密度统一按910kgr113计算。2.20 基本条件:本栏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库区符合基本条件之一的,如实在相应“口”内填写“小。2.21 当前储粮品种:本栏填写备案单位在备案时点实际储存的粮食品种和数量。粮食品种填写大类即可,如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大米、面粉等,可不填写具体品种名称。2.22 地方储备粮油:包括省、市、县三级储备粮油。2.23 本栏备案单位“填表人签字”和“企业负责人签字处必须由填表人和企业负责人本人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在“企业(盖章)”处加盖企业公章确认。2.24 受理备案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粮油仓储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如“情况属实,同意给予备案”等。同时,在“受理单位(盖章)“处加盖单位公章确认。2.25 “备注”栏为受理备案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填写认为应给予补充说明的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