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监查员(CRA)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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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床监查员(CRA)管理制度适用对象:仅适用于我院登记备案的CRA。第一条CRA资质(I)CRA应为医学、药学、护理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2)接受过药物/器械GCP等法规及临床试验技术培训,并且能提供有效证书;(3)具有两年以上药物临床试验项目经验或者半年以上肿瘤项目药物临床试验经验。第二条CRA备案立项时需同时进行CRA备案,备案时请提供以下资料:(1)派遣函或委托书原件(盖章);(2)简历:(3)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熨印件:(4)GCP培训证书(近3年)。第三条CRA交接变更(1)或验实施过程中更换CRA,请至少提前2周告知机构办:(2)新任与离任CRA到机构办公室办理工作交接;(
2、3)新任CRA持备案资料至机构办备案。第四条CRA工作管理(1)在我院登记备案的CRA必须遵守本院相关规定。机构办根据CRA专业水平、沟通能力、工作态度及监查访视情况等综合评估并向申办方或CRO公司反馈;(2) CRA须协助研究者工作,并尽快熟悉本院临床试验工作流程,包括:项目立项、合同签署、伦理审查、药物与样本管理、质量控制、归档结题等;(3) CRA无论是否在职,须配合与其相关项目的稽查、国家局(或省局)视察及核查等,无故拒绝配合的禁止其以后在我院进行监查工作。第五条CRA职责要求(1)协助研究者向机构、伦理递交试验申请资料;(2)协助研究者对试验过程中变更的文件(方案、ICF、CRF.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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