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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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更好地体现国家和社会对义务兵家庭的优待,鼓励适龄公民积极履行兵役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办法XX市征兵工作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X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以下简称“优待金”)发放对象为本市入伍的义务兵家庭,发放期为服义务兵役的两年。义务兵因战、因公负伤留队治疗或执行任务延迟退役的,可继续享受优待金,并按延迟月份计发。非本市入伍的义务兵,服现役的士官,直接从地方考入军队院校的学员和义务兵考入军队院校(核发优待金已满两年)的学员,以及部队特招的文艺兵、体育兵,其家庭不享受优待金。第三条优待金的支出,纳入市和区政府的财政预算,按照1:1比例
2、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第四条由本市征集入伍的义务兵,按照“谁批准、谁发放”的原则,其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发放。第五条建立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以上年度优待金标准为基数,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调整比例同步调整。每年优待金标准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商市财政局、市政府征兵办制定。对到XX等高原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照优待金标准的两倍数额发放优待金。具体人员服役情况,由市政府征兵办核实确认。在职入伍义务兵原所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对义务兵家庭进行优待。第六条应征青年被批准入伍后,其家庭的直系亲属(含义务兵)应当协商确定一位领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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