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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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XX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3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和配套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第三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
2、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实行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县级以上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一)省级及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的单建人防工程由省级备案机构负责备案;(二)除(一)以外的单建人防工程按照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备案机构负责备案;(三)防空地下室的备案按照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备案机构负责。第四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管辖该工程的备案机构申请备案;(二)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应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向备案机构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三)房屋建筑工程与其所属的防空地下室实行联合测绘,测绘机构完成测绘报告后,向备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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