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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伤残抚恤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辖区伤残抚恤工作,负责伤残抚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第二章残疾等级评定范围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对象:(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
2、的人民警察;(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办法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第五条本细则第四条所列人员符合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及有关政策中因战因公致残规定的,可以认定因战因公致残;个人对导致伤残的事件和行为负有过错责任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因战因公致残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第三章残疾等级
3、评定类别第六条评定残疾等级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变化与原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包括提高、降低和维持)残疾等级级别;对达不到最低评残标准的可以取消其残疾等级。属于调整残疾等
4、级的,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申请。第七条伤残人员以军人、人民警察或者其他人员不同身份多次致残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上述顺序只评定一种伤残身份,发给一种证件,并在伤残证件变更栏上注明历次致残的时间和性质,以及合并评残后的等级和性质。致残部位不能合并评残的,可以先对各部位分别评残。等级不同的,以重者定级;两项(含)以上等级相同的,只能晋升一级。多次致残的伤残性质不同的,以等级重者定性。等级相同的,按因战、因公、因病的顺序定性。第四章残疾等级评定程序第八条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下同)申请评定残疾等级,有工作单位的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严格审查申
5、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申请人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没有工作单位的或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逐一核对登记。对身份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核验原件,并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对相关档案、证明和医疗证明材料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如发现有涂改痕迹或其他可疑之处时,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必须严格审查。(一)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完善。(二)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
6、,在报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向申请人签发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三)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残报告(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所在单位意见、相关资料的调查核实情况及本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意见等,报告中须注明调查人员姓名职务并本人签字),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由分管领导签字并
7、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补评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属于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应当根据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相关规定上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新评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XX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或者所在单位。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调阅核查相关材料原件。(
8、一)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逐级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完善。(二)对符合条件的,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由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印章;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三)对不符合条件的,属于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相关规定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属于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填写残疾等级评XX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第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一)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逐级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9、补充完善。(二)对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申请人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情医学鉴定。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审查无误后,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示应当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出具公示情况报告,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
10、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申请人基本信息录入优抚信息系统,办理伤残人员证(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于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三)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XX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或者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残疾等级评定申请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残疾等级评定。(一)需要以有关部门对相应事件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二)申请人在尚未
11、进行残情鉴定时死亡的;(三)申请人拒不配合残情医学鉴定,不按要求完成相关检查的;(四)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残疾等级评定难以进行的;(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除前款第(二)项以外,中止情形消失的,应当恢复残疾等级评定程序。中止残疾等级评定的时间不计入残疾等级评定的期限。第十三条申请人在设区的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情鉴定后死亡的,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继续履行残疾等级评定程序。笫五章残疾等级评定材料第十四条申请人申请残疾等级评定应当提供以下基础材料:一、书面申请。应当由申请人提出;内容包括本人基本情况、致残情形、申请理由及依据等。二、单位报告。由申请
12、人所在单位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内容包括:评残对象基本情况、负伤时所在单位及身份、致残时间、地点、原因(包括负伤时工作状态和具体负伤情节)、受伤部位及目前伤残情况以及单位意见等。三、身份证明。1 .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2 .本人近期二寸免冠蓝底彩色照片4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3 .人民警察须提供公安部监制的“人民警察证”、公务员登记表、授衔命令正式文件等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4 .退役军人应当提供退役证件(或退役军人登记表)复印件;5 .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伤残证复印件(伤残证原件可随公示报告一同上报);6 .其他人员提供可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第十五条申请新办评定
13、残疾等级,除提供第十四条所列基础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证明因战因公致残经过证明和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报告等。(一)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属于交通事故负伤致残的,应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属于因医疗事故致残的,应提供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因职业病致残的,应提供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意见书;属于其他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应提供相关职能部门的执行公务证明,调解协议书、民(刑)事判决书等证明材料。(二)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
14、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须有县级(含)以上人民武装部门(军分区)或团级(含)以上预备役部队出具的军事训练方案、参战参训负伤证明。(三)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须有县级(含)以上相关机构出具的说明其身份、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的报告,相关部门的表彰材料,公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讯问笔录、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四)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须有县级(含)以上相关机构出具的说明其身份、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的报告以及相关部门的表彰材料。第十六条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除提供第十四条所列基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因战因公
15、致残档案记载或者由申请人服役期间原所在部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能说明其负伤致残原因、残疾情况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门诊病历原件、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住院病历夏印件。1 .退役军人个人正式档案中所在部队做出的法定有效的涉及其本人负伤的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确切书面记载。2 .因医疗事故致残的,需提供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XX论。3 .职业病致残的,申请人需提供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原始记载;申请人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需调查核实其退役后职业病接触史并出具书面报告。第十七条申请调整残疾等级,除提供第十四条所列基础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换证表、评残审批表等原评定残疾等级的档案材料及近6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第十八条相关因公因战致残证明、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证明等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如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提供复印件,但需加盖出具单位或部门公章并说明档案、病历的出处、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及经办人姓名,经办日期。第六章残疾医学鉴定第十九条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医学检查,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书写规范、表述清晰;同时,组建本级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按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引用条款,由三名以上医疗卫生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