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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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退休干部,是指移交XX省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以下简称军休干部)。第三条军休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享受护理费:(一)因战因公评为一至四级残疾等级的(凭残疾等级证书)。(二)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他人扶助的。其中,因病“生活不能自理”认定条件:参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所依据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主要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依赖程度。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
2、.自我移动。上述5项均需依赖他人护理,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三)因精神病于医疗期满即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参照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符合有关条件的。第四条军休干部享受护理费按照个人申请、机构申报、县级审核、市级审批、省级备案的程序办理。第五条申请护理费的军休干部,由为其服务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派人、派车和其家属陪同到指定医院进行伤病情医学诊断,由本人或监护人、家属凭医学诊断结果,到军休干部所在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提出护理费书面申请。第六条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到军休干部家中进行走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邀请军休干部代表参加。对经审查具备享受护理费条件的,应在军休干部所在
3、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或居住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军队退休干部因病因残申请护理费审批表或精神病退休军人护理费审批表(见附件,一式3份),连同本人申请、原始病历、残疾证明、医院诊断结果等有关资料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设区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直属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直接报设区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第七条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接到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报送的护理费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材料不全的,应通知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补充材料。对有疑问的,应到军休干部所在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或家中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应在军队退休干部因病因残申请护理费审批表或精神病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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