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法治建设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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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法治建设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法治建设,促进医疗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执业,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改善医疗服务、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和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省各类医疗机构。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医疗机构法治建设,是指在一定医疗机构范围内,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开展决策运行、执业管理、纠纷调处、普法教育、风险防控等涉法事务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在法治框架内运行。第四条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省医疗机构法治建设工作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
2、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法治建设工作的监督指导。第二章工作力量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强化法治工作力量。三级公立医院应当明确具体承担法治工作的机构,并根据单位规模和工作量,至少配备1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专职工作人员;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实际设置或指定法治工作岗位,并至少配备1名工作人员。第六条承担法治工作的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参与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一)对本单位涉法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核;(三)落实本单位年度法治建设工作计划,定期向法治建设领导小组汇报;(四)办理本单位诉讼和仲裁案件,为处理涉法纠纷和谈判提供法律意见;(五)制定本单位普法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3、;(六)定期开展案件评析,梳理法律风险点;(七)联系法律顾问,并加强协调和管理:(八)根据工作安排,为本单位各部门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九)配合完成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法治工作任务。第七条从事法治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过硬;(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心;(三)具备一定的医学、管理学、法学、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工作等学科知识,熟悉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四)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及应变能力;(五)严格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第八条承担法治工作的机构应当构建事前预防、事中处置、事后总结完善的工作模式,充分发挥辅助依法治理、防范运营
4、风险、规范制度流程、对抗侵权行为、树立良好形象等作用。承担法治工作的机构负责人应当列席本单位研究重大事项决策、重大合同、重要文件制度等的会议,并发表意见建议。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注重从内部选拔和培养法务人才,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提高法治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水平。鼓励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公职律师;鼓励医疗机构吸纳熟悉医学、法律专业知识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或第三方组织参与本单位法治建设工作。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落实。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完善依法决策制度,规范决策程序。在对机构发展、医疗服务、教学科研、运营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应当进行合法性
5、审核,并咨询法律顾问意见;涉及专业性和技术性强的事项,应向专家咨询和开展可行性论证。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合法性审核制度,在作出重大事项决策、签订重大合同、制定重要文件制度之前,均须就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核,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全面落实法律顾问制度,结合实际工作需要,选择适宜的法律顾问的组织形式、工作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医疗机构依法处理各类事务、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医疗机构可以由负责法治工作的机构承担法律顾问职责,也可以聘请执业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医联体、医共体及规模较小的医疗机构,可联合聘请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应当熟悉卫生健康法律
6、法规,理论基础扎实、实践经验丰富、自觉遵纪守法,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及范围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医疗机构要畅通法律顾问履职渠道,为法律顾问发挥作用提供便利、创造条件。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依法管理、依法执业情况自查制度,定期、依法对本单位管理运行各领域、各环节进行检查,梳理法律风险点,提出整改要求。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典型案件评析制度,定期对投诉、纠纷、诉讼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开展评析,及时发现并反馈问题,督促整改落实。第四章依法执业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把依法执业要求融入机构管理运行的全过程。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
7、当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诊疗科目开展相应的诊疗活动,使用规范的诊疗服务项目名称。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其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第十八条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因病施治,严禁过度检查和治疗。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设备、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使用等制度,禁止擅自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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