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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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规范全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设置和管理,促进各级质控组织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自治区内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工作需要,为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有关工作要求,提升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水平,促进医疗质量同质化和实现医疗质量安全持续改进,组建、委托或指定的医疗质量控制
2、组织。第三条自治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全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制度和工作机制,负责自治区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管理和考核。设区市、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负责本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和管理及本辖区内相关专业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第四条质控中心按照组建、委托或者指定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级别,分为自治区级、设区市级XX(市、区)级(组)。第五条各设区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参照自治区级质控中心设置规划,结合当地实际,设立相应设区市级质控中心或指定现有的设区市级质控中心与自治区级质控中心对接工作。第六条设区市级以下(含设区市级,下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3、每年度要将本级质控中心设置、变更等调整情况向上一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二章设置第七条由自治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成立自治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中医药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自治区医疗质控办”),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政处、中医药局医政处相关负责同志担任,并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自治区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管理及考核工作。第八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需要,结合本地实际设置质控中心,原则如下:(一)参照上
4、一级质控中心设置规划,设立相应质控中心,或指定现有质控中心对接工作。(二)结合本地实际,针对需要重点加强监管的专业领域设置相应的质控中心。(三)质控中心的设置应当以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际需要为基础,同一级别、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原则上只设定一个质控中心。(四)不以疾病病种设置质控中心。(五)可根据质控工作需要,对原有质控中心进行撤销、整合、细化。第九条质控中心原则上依托具备一定条件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挂靠单位”)设置。自治区级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及专职人员,并保障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经费。(二)申请临床专业质控中心的,原则上应为三
5、级甲等医疗机构,具备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和良好的质量管理成效。(三)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全区具有明显优势和影响力,学科带头人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四)三年内相应专科未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五)能够承担自治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设区市级以下质控中心挂靠单位的条件由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第十条自治区级质控中心遴选流程如下:(一)自治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设置规划,明确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公布遴选信息。(二)拟承担相关专业质控中心工作的医疗机构根据遴选工作要求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区直医疗机构直接向自治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
6、出申请,其他医疗机构首先向所在设区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初步遴选后,向自治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推荐,同一专业只推荐1家备选单位。医疗机构应独立申报。(三)自治区医疗质控办成立评审专家组,对申报单位进行遴选,拟定承担质控中心工作的挂靠单位和质控中心主任。(四)自治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公示拟定的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和质控中心主任,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确定挂靠单位和质控中心主任名单。(五)首次成立或更换挂靠单位的自治区级质控中心设1年筹建期,筹建期内质控中心正常开展工作,期满后,自治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质控中心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确定,考核不合格
7、的,将重新遴选挂靠单位和质控中心主任。设区市级以下质控中心的设置遴选流程由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第十一条每个质控中心设主任1名,负责质控中心全面工作。自治区级质控中心应当确定至少1名专职秘书负责日常工作。第十二条评审专家组由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质控工作要求并具有良好职业品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临床、管理等专业人员组成。专家参加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三条申请承担自治区级质控中心工作挂靠单位的医疗机构应向自治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本单位基本情况。(二)本单位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领域开展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三)拟申请专业领域的人员结构、技术
8、能力、学术地位和设备、设施条件。(四)拟推荐作为质控中心主任的资质条件,拟为质控中心准备的专(兼)职人员数量、办公场所、设备、设施和经费情况。(五)拟申请专业领域的质控工作思路与计划。(六)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三章专家委员会基本要求第十四条自治区级质控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并应当成立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以及根据专科特点和需要设置亚专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亚专委会”),为本中心质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并落实具体工作。第十五条自治区级质控中心专委会设置应当符合实际工作需要和以下要求:(一)专委会委员应为本专业人员,具备高级职称,具有专业权威和区域代表性,热心质控工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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