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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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转学工作,维护教育公平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基本原则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无法在本校学习的,或者确有某种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跨学科类别(艺术类与非艺术专业、体育类与非体育类专业)的;(
2、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招生时有特殊要求或特殊形式招生(中职升高职、五年一贯制、单独招生等)的;(六)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七)二次转学的。(A)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九)无正当转学理由的。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第三条学生转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学生本人转学书面申请;(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学生处网站下载专区);(S)转出学校提供的载有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四)转学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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