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项目和评价标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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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项目和评价标准细则(一)司法鉴定机构年度考核项目和评价标准1.执业资质及管理情况1. 1资金情况考核依据:XX省司法鉴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XX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考核分值:1.5分。评分标准:有符合规定数额的资金,单独设立会计账簿,并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的,得1.5分。无资金或者资金达不到规定数额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并且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未单独设立会计账簿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有不按照
2、规定管理、使用情形的,扣1分。考评方式:查阅验资报告、会计账簿等。1.2仪器设备情况考核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五条第二项,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XX省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配置和使用规定,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考核分值:2分。评分标准:所从事的每项鉴定业务均按照规定配齐必需的仪器设备,并且保持其性能合格、稳定,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的,得2分。所从事的每项鉴定业务均未按照规定配齐必需的仪器设备的(不能保持其性能合格、稳定的视为未配置,下同),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并且年度考核结果为
3、不合格;部分鉴定业务未按照规定配齐必需的仪器设备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有不按照规定管理、使用情形的,扣1分。考评方式:查阅有关档案、仪器设备清单和检测报告,实地查验仪器设备性能和管理、使用情况等。1.3执业场所情况考核依据:决定第五条第三项,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XX省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配置和使用规定,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考核分值:2分。评分标准:按照规定配置收案室、检查室、鉴定室、检材保管室、档案室、实验室等功能区,并且能满足其功能要求,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的,得2分。未按照规定配置的(不能满足功能要求的,视为未配置),
4、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其中不按照规定配置实验室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有不按照规定管理、使用情形的,扣1分。考核方式:查阅有关档案、房产证或者房屋租赁、使用证明,实地查验执业场所配置、分区和管理、使用情况等。1. 4人员情况1.1 .1专职司法鉴定人情况考核依据:决定第五条第四项,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考核分值:2分。评分标准:所从事的每项鉴定业务均有三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的,得2分。所从事的每项鉴定业务均不具备三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并且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部分鉴定业务不具备三名以上专职司
5、法鉴定人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考评方式;查阅有关档案、专职司法鉴定人证明等。1.4 .2机构负责人情况考核依据: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考核分值:1.5分。评分标准:机构负责人为专职司法鉴定人的,得1.5分。机构负责人不是专职司法鉴定人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并且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考评方式:杳阅有关档案、机构负责人专职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证明等。1.5 其他资质能力情况1.5.1 认证认可情况考核依据:决定第五条第三项,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XX省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配置和使用规定
6、,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考核分值:1.5分。评分标准:所从事的每项鉴定业务均按照规定通过认证认可的,得1.5分。只从事检查类鉴定业务,未通过认证认可的,扣1分;只从事检测类鉴定业务,未通过认证认可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并且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既从事检查类又从事检测类鉴定业务,检查类业务未通过认证认可的,扣1分,检测类业务未通过认证认可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考评方式:查阅有关业务分类和认证认可规定、证书等。1.5.2能力验证(评价)情况考核依据: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XX省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考核分值:1.5分。评分
7、标准:所从事鉴定业务中,按照规定应当参加能力验证(评价)的项目均通过能力脸证(评价)的,或者无能力验证(评价)项目的,得1.5分。所从事鉴定业务均应当参加能力验证(评价)但均未通过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并且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所从事的部分鉴定业务应当参加能力验证(评价)而未通过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考评方式:查阅有关能力验证(评价)项目目录、证书等。1.5.3具备相关行业资质情况考核依据: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考核分值:1.5分。评分标准:所从事鉴定业务,有行业资质要求的均按照规定具备相关行业资质,或者均无行业资质要求的,得1.5分。所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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