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财务收支审批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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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学院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财务收支行为,明确财务收支的审批权限、程序和责任,保证学校各项财务收支行为合法、合理、合规,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关于实行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项目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预算控制、集中管理”的财务运行体制,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预算实行“核定预算、费用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管理办法。学校年度预算的编制和调整须经党委会审定。第三条学校的重大经济决策,须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根据其重要程度和资金额度审批权
2、限,分别由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决定,学校财务收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第二章收入审批第四条学校按照国家、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和范围。第五条在学校统一收费项目之外的各部门(单位)自行收费应严格遵守职业学院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六条凡使用学校资源、利用学校名义与他人联合开展办学、租赁、承包、经营等经济活动须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与对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由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学校财务部门备案。第七条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单位)、个人均不得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和设立“小金库”。未经学校批准和委托,不得代理学校收费。第八
3、条财务资产处负责学校的收费票据管理工作,具体办法按照票据管理办法执行。第三章支出审批第九条学校各项事业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十条学校各项事业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年度预算,如遇国家有关政策或学校事业计划有较大变化,对预算收支影响较大确需调整预算时,应由经费使用部门(单位)提出预算调整方案,分管校领导同意,10万元以下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主管财务工作校领导签字执行;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须提交学校党委会研究批准,主管财务工作校领导签字执行。第十一条支出审批权限及程序(一)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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