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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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X政办发(2012)3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各地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以及发放租赁补贴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
2、居工程专项资金和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奖补引导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分配过程公平、公正,分配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开。(二)突出重点。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重、财政困难程度高及工作绩效好的地区适当倾斜,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调整支出投向重点。(三)实物安置与货币安置相结合。在实物安置基础上,鼓励地方积极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对于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大、市场房源充足的地方,进一步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四)奖补引导。鼓励和引导各地多渠道筹措资金,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引导作用,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3、五)注重绩效。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参考依据。(六)强化监督。充分发挥有关方面监管优势,根据工作任务安排,对专项资金管理实行监督检查。第二章资金分配第四条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按照核定的各地年度租赁补贴户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计算分配给各市和省财政直接管XX(以下简称直管县)。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分配给某市县年度专项资金总额=1(经核定的该市县年度租赁补贴户数X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市县年度租赁补贴户数X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相应权
4、重+(经核定的该市县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X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市县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X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相应权重+(经核定的该市县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E经核定的各市县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X相应权重)X年度专项资金总规模。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所称核定的年度租赁补贴户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按照各市县当年租赁补贴、城市棚户区计划数,加(减)上年度超额(未)实施数计算。前款中所称上年度超额(未)实施数,按照各市县上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实际完成数,减去上年度计划任务数计算。其中,上年度实际完成数按以下口径确定:(一)租赁补贴户数,以当年实际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为准。(二)城市棚
5、户区改造套数,以当年开工建设安置住房套数和当年货币化安置套数为准。对于上年度超计划开工套数和货币化安置套数,如果上年度未纳入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范围,且已列入当年度计划任务,可视为当年开工套数和货币化安置套数。(三)对于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同意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公共租赁住房套数以当年开工建设或签订购买协议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套数为准。第六条实行实物安置方式的棚改安置住房开工统计口径为:设计采用地基处理的,开始地基处理施工;设计采用桩基础的,开始桩基础施工。开工数量按已开工单体工程设计的安置住房套数进行统计。实行货币化安置方式的棚改安置套数按以下口径统计:(一)实行直接货币补偿的,以棚改项目为单位,
6、按以下公式计算开工套数:直接货币补偿开工套数=项目货币补偿款/(当地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均价X80平方米),计算结果取整不进位。按照以上公式计算核定的开工套数小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户数时,可以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户数统计开工套数。对于采取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要分别计算核定。(二)实行政府组织棚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含当地政策性住房等)安置的,按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的合同(协议)中明确的购买住房套数,核定开工量。按上述规定无法统计的,可按照上一项中的计算公式核算。(三)实行政府购买商品住房(含当地政策性住房等)安置的,按政府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与商品住房所有者签订的购买协议(合同)中载
7、明的购买套数核定开工量。第七条租赁补贴户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的权重,由省财政厅XX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状况、需要政府投入的资金需求、上年度专项资金补助水平以及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各市、直管县财政困难程度,由省财政厅参照上年度各地财力状况确定。第八条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较重的资源枯竭城市,沂蒙革命老区、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需要重点支持的地区和项目给予倾斜,并结合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和审计情况,综合确定分配给各市、县的年度专项资金数额。第三章资金申报和审核第九条各市财政、住房保障部门应
8、及时组织本市、县(市、区,含直管县,下同)开展资金申报,汇总审核申报资料,并于每年2月28日前向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下列资料:(一)本市及所辖各县(市、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年度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公共租赁住房年度计划,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住房保障部门年度工作总结。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以及列入计划的项目发生变更的,以市、县政府出具的文件为准。(二)加盖市级相关部门印章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计划和实施情况表(附件1)、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2)、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3)、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附件4)。(三)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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