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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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我市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第二条我市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财政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第二章资助年限和范围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我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
2、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西部地区是指XX、XX、广西、XX、XX、XX、XX、XX、XX、XX、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XX、XX、XX、XX、XX、XX、XX、XX、XX、XX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以及XX市有农业的区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区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第五条本细则中所称基层单位是指:(一)工作地点在县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乡(镇、街道);(二)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街道)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
3、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第六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第七条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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