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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有哪些具体要求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需向基金业协会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同时,基金业协会亦对该法律意见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法律意见书应对私募基金管理入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参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的相关要求。因此,当已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应聘请律师进行核查并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书。1 .重大事项变更的界定重大事项变更约束
2、的主体主要是已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主要包括以下事项:(1)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变更。鉴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是合伙企业,此处的控股股东应理解为基金管理人的主要出资人。(2)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3)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变更。实务中,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是合伙企业也可以是合伙企业委派的代表。(4)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当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上一项或多项重大变更事项时,需聘请律师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并提交基金业协会进行审核。2 .重大事项变更的核查(1)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出资
3、人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出资人变更需核查以下事项:主要出资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原主要出资人和现主要出资人的登记文件、FI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受托律师核查后,应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主要出资人的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信息。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基金管理人、现主要出资人(机构)的登记文件及公司章程、基金管理人的股权架构图表等文件资料,由受托律师核查确定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股权结构并做出相应信自披露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的要求。当基金管理人的主要出资人发生变更后,同样应确保其股权架构筒明清晰,不应因重大变更出现股权结构层级过多、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等情形。因此,受托律师应对主要出资人变更后的股权架构进行核查
4、,若因变更导致出现股权结构层次过多、循环出资及交叉持股的情形,将导致重大变更申请难以通过基金业协会的审核。主要出资人限制。主要出资人发生变更的,同样应遵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的要求。受托律师应对变更后的主要出资人是否属于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不得代持要求。主要出资人发生变更的,同样应遵循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存在股份代持的要求。变更后的主要出资人应出具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承诺。同时承诺并保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若主要出资人认缴注册资本的,应具符与其认缴资本金额相匹配的出资能力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个人出资者需提供收入证明、银行流水、个人账户余额、银行存款
5、证明等证明文件:企业出资者应提供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银行账户货币资金余额、银行存款证明等证明文件。是否存在境外股东。受托律师应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核查基金管理人主要出资人的变更,是否导致基金管理人存在直接或间接境外股东的情形。若存在境外股东,应提供相应股东的相关中文文件资料,并对境外股东的投资是否符合相关外资准入法律法规的要求、境外股东是否符合基金业协会关于股东的要求等事项进行论证和说明。主要出资人业务限制。变更后的主要出资人的业务仍应受到基金业协会的相关限制,即主要出资人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
6、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基金业协会将对基金管理人不予登记。因此,受托律师应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若变更后的主要出资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将导致重大事项变更无法通过。竞业禁止承诺。变更后的主要出资人,同样应遵守基金业协会关于竞业禁止事项的要求。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出资人应当遵守竞业禁止原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不应当同时从事与私募业务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因此,变更后的主要出资人应对上述事项出具承诺书,作为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基金业协会。关联方的重新核杳。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的其他关联方是指受同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类企业
7、、冲突业务企业、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企业等类型企业。因此,基金管理人的主要出资人发生变更,将导致需对其关联方事项进行重新核杳,以确定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的变更情况。受托律师应根据本书有关“关联方”的章节内容对主要出资人发生变更后的关联方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2)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变更需核查以下事项:实际控制人的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变更前后的实际控制人的工商登记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受托律师核查后,应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实际控制人的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信息。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基金管理人、主要出资人的工商登记文件及公司章程、基金管理人的股权架构
8、图表、实际控制协议或其他实际控制安排说明等文件资料,由受托律师核查确定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股权结构,并一直追溯到变更后的实际控制人,并做出相应信息披露。实际控制人与基金管理人的控制关系。受托律师应在核查上述资料后,应对变更后的实际控制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控制关系进行说明。充分说明实际控制人是依据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或无实际控制人作为第一大股东的投资人承担实际控制人责任等形式与基金管理人形成控制关系。实际控制人的实际支配作用。受托律师应在实际控制人变更后,应从投资比例或持股比例,享有的表决权,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审批程序,协议或其他安排等角度,对变更后的实际控制人对基金管理人的实
9、际支配作用进行论证和发表法律意见。实际控制人限制。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同样应遵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的要求。受托律师应对变更后的实际控制人是否属于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实际控制人是否为境外机构或个人。受托律师应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核查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是否导致基金管理人存在宜接或间接境外股东的情形。若存在境外股东,应提供相应股东的相关中文文件资料,并对境外股东的投资是否符合相关外资准入法律法规的要求、境外股东是否符合基金业协会关于股东的要求等事项进行论证和说明。关联方的重新核查。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的其他关联方是指受同一控股股东或实际
10、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类企业、冲突业务企业、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企业等类型企业。因此,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将导致需对其关联方事项进行重新核查,以确定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的变更情况。受托律师应根据本书有关“关联方”的章节内容对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后的关联方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3)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变更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变更,主要涉及的是高管人员的重新核查。具体主要核查以下事项:高管人员的基本信息:主要是新任高管人员
11、的个人履历、个人身份信息等。高管人员的从业资格:应提供新任高管的基金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高管人员的劳动关系:主要核查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文件。高管人员的竞业禁止:主要核查是否存在竞业禁止情形,是否出具了竞业禁止承诺。高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主要通过其从业资格、过往经历、成功案例等角度核查其专业胜任能力。高管人员的兼职情况:主要核查是否在非关联私募机构兼职、是否在私募业务相冲突的机构兼职、是否同时兼职多家机构、是否在一年内更换两次任职机构等事项。高管人员的负面信息;主要通过相关的信息系统或平台以及结合个人征信报告的方式,核查新任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
12、面信息。是否被列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等事项。上述关于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若同时伴随着高管人员的更换,同样需要对相应的高管人员进行重新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3 .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限制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新申请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重大变更事项存在一定的限制。即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应当书面承诺:“申请登记机构保证其组织架构、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在备案完成第一只基金产品前,不进行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事项变更;不随意更换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管人员。
1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除外。”因此,新申请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备案完成第一只私募基金产品前.,不能进行重大事项变更,除非有法定理由或不可抗力的情形。4 .已展业机构重大事项变更的特殊要求基金业协会对已经展业并有一定管理规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重大事项变更提出了特殊的要求:(1)重大事项变更原因:已有管理规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理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时,除应按要求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外,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充分说明变更事项缘由及合理性。(2)重大事项变更表决程序:已按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股东大会或合
14、伙人会议的相关表决程序。(3)重大事项变更信息披露: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私募基金投资者就所涉重大事项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了信息披露。因此,对于已展业并有一定规模的基金管理人在重大事项变更时,受托律师应核查重大事项变更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履行了内部表决程序、是否向投资者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5 .重大事项变更的期限及整改次数要求基金业协会对重大事项变更的期限及整改次数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需提交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的重大事项变更申请,首次提交
15、后6个月内仍未办理通过或退回补正次数超过5次的,协会将暂停申请机构新增产品备案直至办理通过”。实务中,存在上述情形的,说明该重大变更事项并不被基金业协会认可,因此,建议发生上述情形的应及时撤回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免影响新增产品备案。6 .发生实质性变化的重大事项变更要求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年内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均发生变化的,属于发生实质性变化。针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提出了严格的要求:(1)重新提交登记法律意见书:基金管理人应重新提交针对发生变更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整体情况逐项发表法律意见。(2)变更原因、表决程序及信息披露:“提交变更的内部程序证明材料、向投资人就该事项信息披露材料,并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J(3)加大核查力度:”对于发生实质性变化的重大事项变更,基金业协会将视为新申请登记机构进行核查,并对变更缘由加大核查力度。”根据以上规定,基金业协会对于发生实质性变化的重大事项变更,视为新登记机构进行审杳。意味着基金管理人应重新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而并非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由受托律师对基金业协会要求的14项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同时还应按重大变更事项提交上述内部程序证明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等相关的资料。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