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管理办法 (试行)(津民规〔2022〕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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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增强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积极性,规范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运营和管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管理办法(试行).天建市岸走麻务机构忆建尻管卷理力注(弑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的积极性,规范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运营和管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建民营,是指政府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养老服务设施整体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的模式。养老机构内部照料、膳食等分项服务承包、
2、委托、管理等事项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第三条下列养老服务设施可以实施公速民营:(一)各级政府作为出资主体兴建、改扩建或购置并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养老服务设施;(二)各级政府以土地、房产作为投资,吸引社会资本建设,约定期满后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政府所有的养老服务设施;(三)新建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套建设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服务设施;(四)新建公办养老机构。第四条市级民政部门统筹指导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工作,加强政策支持,明确工作流程,制定合同范本。区级民政部门负贲本辖区内公建民营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五条实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要坚持兜底保障功能,原则上不鼓励豪华型、高档次。实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
3、构,应坚持公益属性,在满足有意愿的特困人员中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提供服务。第六条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要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积极承担养老服务示范引领、标准制定、实训培训、品牌推广、形象宣传等职能,为老年人提供品质化、专业化、便捷化服务。第七条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要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委托运营前,要依法依规核定国有资产价值和国有资产折旧费用等,要明确产权单位和运营机构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强化国有资产监管,加强机构运营监督,保持土地、设施等固定资产的国有属性,不得擅囱出租、出借、处置
4、国有资产,不得将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八条养老服务设施委托运营前,区级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委托方时,应制定实施方案,进行需求分析和可行性论证,委托有资族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委托方应当向运营方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验合格证书(验收备案凭证)等相关安全资料。第九条新建养老服务设施可采用设计、运营同时委托,以便运营方提前参与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确保设施设计、施工以及功能布局的针对性和合理性。第三章运营方确定第十条区级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依法依规确定运营方。第十一条运营方一般
5、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二)具有2年以上的专业养老服务管理经验,3年内无违法违规失信记录;(三)具有与运营管理机构规模和服务相适应的服务团队;(四)结合各区实际需要明确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采用公开招标的,应拟制招标文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投标人资格要求、风险保证金额度、设施维护费、评分标准及约束性条款等内容,明确投标人应承诺条款,包含但不限于:不得转让、转包,用于兜底保障对象的床位数及保障措施等。第十三条采用其他方式委托运营的,运营方需向委托方提供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规划发展方案,具体包括:(一)养老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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