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造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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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铸造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严禁新增铸造产能,推进铸造行业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依据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坚决打好工业和通信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及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城县境内各类所有制铸造及机械制造企业在生产流程中增加钢铁冶炼(含熔炼)工序的建设项目。第三条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规定,严禁新增铸造产能。2018年7月29日以后,涉及本办法第二条内容的项目,在建设项目备案前必须实施产能置换,公告产能置换方案。第四条用于置换的产能是指现已建成的产能,产能按冶炼(含熔炼)设备计算。用于产能置
2、换的设备,必须是有合法合规备案或环评手续的冶炼(含熔炼)设备。实际产能小于备案或环评设计产能的,按实际产能确定。下列产能不得用于置换:(一)认定为“地条钢”产能以及质量、环保、能耗、安全不达标的落后产能;(二)已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不得用于置换。第五条鼓励企业在不新增产能的情况下积极实施技术改造,依托现有装置实施治污减排、节能降耗、改进工艺、产品创新、落后工艺和装备淘汰等技术改造项目,在不新增产能的情况下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第六条铸造产能置换实施等量置换,等量置换是指新建设产能和退出产能相等。第七条置换过程中的退出和建设产能数量,依照产能换算表(见附)进行换算,不在换算表中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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