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优秀青年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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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优秀青年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培养一批具有发展潜力的青年教师,激励拔尖创新型人才脱颖而出,形成人才辈出的良好局面,学校决定实施“优秀青年教师支持计划”。第二条本计划旨在选拔具有发展潜力的35岁以下优秀青年教师,学校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促使其立足实际,瞄准国际学术前沿,找出差距,潜心学习并开展研究,逐步实现预定目标。二、选拔条件第三条本计划资助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工作,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事业心强、业绩突出。2 .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在相关领域取得下列成绩之一:(1) 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教师,以第1或第2作者(导师为第1作者)已发表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
2、至少被SCI检索5篇,或单篇文章影响因子大于3;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教师,以第1或第2作者(导师为第1作者)已发表本学科领域权威刊物学术论文至少5篇;(2) 以前2名身份参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863”、“973”等国家级项目;(3) 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奖励前3名,或获得我校“青年教师科教创新奖”,或青年教师讲课竞赛一等奖。3 .到申报当年1月1日,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具有博士学位。三、申报与评审第四条本计划每两年选拔、评审一次,每次资助1015人,资助周期为5年。实行限额申报,原则上各学院可推荐2人。有国家重点学科、校级以上优秀创新团队的学院,名额可适当增加。第五条
3、本计划按照个人申请、学院推荐、专家评审、学校审批的程序组织实施。评审工作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原则,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第六条凡符合条件的青年教师,经个人申请或教研室、系推荐,填写并向所在学院提交XX大学“优秀青年教师支持计划”推荐表(见附件2),经本单位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校人事处。第七条学校组织79位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建议名单。第八条对建议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第九条校长办公会议对公示后的建议名单进行审批。四、支持措施第十条由学院协助入选人员进一步明确研究方向与发展目标,制定可实施的研修、发展计划,积极联系国外名师名校,鼓励其出国留学,拓展视野。第十一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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