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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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1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2 .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第三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1 .房屋及建筑物:房屋指各种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水塔等;附属设施包
2、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2 .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3 .一般设备是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4 .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5 .图书是指图书馆、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6 .其他固定资产是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第四条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各使用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使用权转让或注销的一种行为。处置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拆除(房屋建筑)。1 .无偿调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
3、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2 .出售是指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3 .报废是指经过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4 .报损是指对发生的固定资产呆帐、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第五条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权统一归口国有资产管理处,各使用单位无权擅自处置。第六条审批权限1. 学校各单位使用的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设备的处置,经学校领导同意,报教育部物资局审核后,由国家国有资产局会同财政部审批。2. .5万元以上(含5万元
4、)20万元以下车辆及设备的处置,经学校领导同意,报教育部财务司国资与企业处审批。3. .5万元以下固定资产的处置,经院、处级单位领导批准,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处置。4. .房屋建筑、锅炉与车辆等转让、报废需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第七条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处置办法1. 校内各教学、科研单位以及行政事业单位之间需要相互调拨的设备,经双方协商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调拨转帐手续。2. 设备调拨给校产业、后勤等单位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实,报主管校长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定价。3. .由于各种原因向校外调拨的设备、物资,必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4. .各使用单位积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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