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工程签证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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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工程签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签证工作程序,确保工程签证的有效性、真实性、准确性、可执行性,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和进度,根据国家、省、市(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签证管理。本办法所称工程签证是指按承发包合同约定,由各责任主体代表在施工过程中就涉及工程量、工期、主材和价格以及价格调整等所作的签认证明,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工期奖罚签证;(2隐蔽工程签证;(3)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增减工程量及按合同约定的价格签证;(4)合同中约定按实际工程量结算项目的工程量及价格签证;(5)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附
2、属工程签证;(6)因学校和监理方原因造成的预算外用工、用料、机械台班及返工等签证;(7)主要材料进场签证。第三条经学校和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图纸及其附件是工程建设施工的指导文件,不得随意变更,杜绝采用施工签证方式组织施工。第四条施工签证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应依法依规实施签证,确保签证的时效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科学性。第五条基建管理部门是签证管理的主管部门,对所属项目工程签证工作进行综合管理,负责组织审计、监理、设计、勘察、施工等相关部门及人员参加现场签证工作,并具体负责签证的实施,配合监理单位对工程量及单价进行审核、确认,超过2万元以上的签证(含暂估价)的签证,按本
3、办法第七条执行。第六条对工期的签证,由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填写现场签证单,学校工地代表、监理人员签字认定,报基建管理部门和学校审计部门批准。第七条对现场可以确认工程量和价格的认证,按以下权限予以签证:(1)涉及单项工程造价增减数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零星签证,由学校工地代表组织学校审计部门、施工、监理单位(没有监理单位的除外)讨论后,并填写现场签证单,经监理及施工单位、学校跟踪审计人员、学校工地现场代表在项目签证单上签字,经基建管理部门审批并加盖公章后,施工单位方可实施,签证单作为项目结算依据;(2)对涉及单项工程造价增减数额2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签证,由基建办组织工地责
4、任主体进行论证,提交方案由基建工作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并根据会议形成的决议交由基建管理部门按签证程序完善签证手续后,施工单位方可实施,签证单作为项目结算依据;(3)对涉及工程造价增加数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签证,由基建管理部门组织工地责任主体先就必要性进行论证,再提交变更方案由基建工作小组会议研究,经基建工作小组研究认可后再上报校务会研究通过,然后再按照签证程序完善签证手续。在校内按程序报批的同时,同时应按财政部门的要求进行财政评审,经学校和财政评审中心确认后签署的签证单作为项目结算依据;(4)对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数额50万元以上的签证,由学校基本建设小组研究,经党委会研究通过
5、后方可实施。在校内按程序报批的同时,同时应按财政部门的要求通过财政评审,经学校和财政评审中心确认后签署的签证单作为项目结算依据;(5)对现场暂不能确认价格的签证,由审计部门依据相关资料确定暂估价,签证权限以暂估价按本条相关权限进行签证;(6)对基础超深超量的签证,在施工过程中,由施工单位按照工程进度同步提出签证申请,填写工程签证单,经学校工地代表、审计部门、监理单位确认后,据实签证,超过限额的,按本条相关权限进行签证;(7)对于进场的钢材、水泥、门窗、主要装饰材料、卫生洁具、电气、管道及管件等主要材料的签证,由施工单位根据设计要求或者会议商定的材料进行采购或者送样,签证单须包含材料名称、产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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