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现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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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现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提升鉴定质量,促进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保证鉴定的公平、公正,根据工伤保险办法、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委员令第21号)和XX省贯彻工伤保险办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中进行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复核鉴定和再次鉴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劳动能力鉴定现场管理工作,为工伤职工营造安全、有序的劳动能力鉴定环境。第二章场地设施第四条劳动能力现场鉴定的场地应当设在有条件的
2、医疗机构。劳动能力鉴定现场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管理区域,包含身份核验区、等候区、检查室等功能区和功能室,并张贴醒目功能标识牌、路径指示牌。第五条劳动能力鉴定现场应当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需要配备身份证验证设备、摄录像器材、观片灯、卷尺、叩诊锤、角度尺、瞳孔笔等常用工具;配套计算机、复印机、扫描仪、传真电话机、打印机等常用办公设备。第六条劳动能力鉴定现场应当明示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制度、工作纪律等规定,张贴劳动能力鉴定现场注意事项等。第三章人员配备第七条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和工作人员在劳动能力鉴定现场应当统一佩戴身份标识,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应当穿着医务工作服。第八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
3、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规定的门类和医学分科及参加鉴定的工伤职工数量配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和工作人员,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及维持现场秩序等工作。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现场的突发情况应当有应急处置预案。第四章现场流程第九条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在劳动能力鉴定开始前到达劳动能力鉴定现场。第十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规定的门类和医学分科进行分组;属于复合损伤或者伤情较为复杂的,应当分别注明所涉及医学分科。第十一条工伤职工应当根据劳动能力鉴定通知,持本人身份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携带的其他资料,经工作人员确认身份后依序进入等候区。第十二条进入等候区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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