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流程及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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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流程及标准托幼机构是儿童集居生活的重要场所,加强和规范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是保障婴幼儿和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的重要措施。为提高我县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证婴幼儿的健康成长,进一步规范和理顺我县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及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基发201516号),沂水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协同县卫冲局负贡全县托幼机构卫生
2、保健工作的业务管理、技术指导,对新设立的托幼机构进行招生前的卫生评价工作;协助县卫计局定期对各托幼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等。按要求现将新设立托幼机构及已开设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流程及标准公布。一、卫生评价流程(一)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卫生评价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见附件D。(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组织专业人员,根据“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见附件2)的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申请的托幼机构进行卫生评价。根据检查结果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见
3、附件3)。(三)凡卫生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即可向教育部门申请注册;凡卫生评价为“不合格”的托幼机构,整改后方可重新申请评价。(四)已开已取得办园(所)资格的托幼机构每3年进行一次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估,并将结果上报卫生行政部门。二、卫生评价标准(一)环境卫生。1 .园(所)内建筑物、户外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堆放场地等总体布局合理,有明确功能分区。2 .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3 .活动器材安全性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园(所)内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4 .室内环境的甲醛、苯及苯系物等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要求。5 .室内空气清新、光线明亮,安装防蚊蜒等有害昆虫的设施。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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