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校基础能力建设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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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高校基础能力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引导带动民办高校提升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省财政设立民办高校基础能力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为加强和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资金扶持对象为我省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不含独立学院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第三条建设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公益导向、公开公正、绩效优先、促进发展”的原则。引导民办高校坚持非营利性办学方向,鼓励优质特色发展,推动依法治校,强化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办学能力和水平。第二章资金申报和
2、分配第四条申请建设资金的民办高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办学条件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通过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综合性办学水平评估,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二)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费用。(三)办学行为规范。3年内未受到教育主管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没有发生校园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上一年度办学检查合格。(四)财务资产管理规范,无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现象,对财政性经费专款专用,专户核算。第五条根据民办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建设资金采取因素法或项目补助等分配方式。采用因素法分配的,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民办高校学生规模、办学水平等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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