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成果汇交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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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测绘成果汇交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测绘成果汇交的监督管理,避免重复测绘,实现测绘成果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陆地、海洋和空间测绘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第三条测绘项目的分类依据国家测绘局发布的测绘资质证书分级标准规定执行,列入分级标准的测绘项目成果必须汇交。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测绘活动,由测绘项目出资人与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商定测绘成果汇交人。汇交人必须在测绘项目完成后30日内依法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第五条测绘成果实行无偿汇交,汇交内容包括副本和目录。第六条实行测绘项目施测前报告制度
2、。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施测前应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拟施测的测绘项目,以确定测绘成果汇交的时间、内容和形式。第七条测绘成果汇交实行分级管理。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汇交的统一监督管理,并接收应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的测绘成果。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成果汇交的监督管理,具体汇交办法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八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接收以下测绘项目的成果汇交:(一)涉外测绘项目;(二)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测绘项目;(三)省级基础测绘项目;(四)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五)布设三等(或C级)以上平面控制网,布设三等以XX程控制网;(六)省、市、县(市、区)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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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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