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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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城镇燃气管理办法、XX省燃气管理办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XX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属地审杳审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设区的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
2、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企业注册地和设施所在地不一致的企业,应当到设施所在地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设施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征求燃气企业注册地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从事投资和贸易不直接参与燃气经营的企业无需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地方法规规定由区燃气管理部门审批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从其规定。第五条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区域范围外设立的瓶装供应站、加气站、各类瓶组气化站等站点必须取得站点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站)经
3、营许可证后,应当在20日内将批准文件、许可证申请表、燃气企业信息备案汇总表到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并由设区市燃气管理部门汇总燃气企业信息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第七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1 .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2 .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标准。(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3 .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
4、,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1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依据供气规模分一类和二类,居民用气户数10万户以上或日供气50万立方米以上的为一类管道燃气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低于以上规模的为二类管道燃气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2 .从事1.NG生产(液化)储配的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500万元;3 .从事CNG加气母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500万元;4 .从事1.NG加气站、1.PG加气站、CNG常规站及加气子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O万元;5 .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00万元。(
5、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和服务站点等。(六)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的经营方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用抢险抢修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七)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企业从业
6、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1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企业法人不在企业职守的,除应出具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证书外,应授权一名负责人履行法人职责,并经考核合格。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等)、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等)、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3 .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
7、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最低人数应满足:(1)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2)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O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T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3)CNG加气母站每站最低不少于15人,CNG常规站、子站和1.NG、1.PG加气站每站最低不少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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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 经营 许可 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