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公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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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公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墓管理,促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殡葬管理办法XX省殡葬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管理活动和设立经营服务,适用本办法。国家对烈士、军人、少数民族、宗教教职人员、华侨等安葬(放)骨灰(遗体)的公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对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墓,是指为逝者提供骨灰安葬(放)服务的公共设施,包括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是
2、指以市场调节方式为逝者提供骨灰安葬(放)服务的公共设施。公益性公墓是指由政府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的,以政府调控方式为辖区逝者提供骨灰安葬(放)服务的非营利性公共设施,包括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本办法所称公墓单位是指建设、经营或者管理公墓的组织。公墓业务代办处是指代办经营性公墓墓(格)位出售业务的服务机构。办理人是指在公墓为逝者获取骨灰安葬(放)墓(格)位的逝者亲属,以及与逝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管理的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墓
3、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管理工作。第五条建设公墓应当遵循节约土地资源、扩大绿色空间、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基本需求、方便群众和移风易俗的原则。禁止在下列区域建造公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区域。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XX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殡葬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科学规划公墓的数量、规模、地点等。编制殡葬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应当优先考虑公益性骨灰堂
4、以及节地生态安葬建设项目。在有效保障公益性基本安葬服务的前提下,稳妥审慎规划建设经营性公墓。第七条墓区建设应当符合殡葬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高度符合有关要求,并向生态化、园林化、艺术化方向发展,自然与人文景观和谐统一,墓区整洁、肃穆,墓穴安全、完好。公墓内应当倡导移风易俗、鲜花祭祀等文明祭祀新风尚,提倡骨灰撒散、深埋和树(花、草坪)葬等节地生态葬法,不得开展封建迷信活动。第二章经营性公墓管理第八条经营性公墓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建立,报省民政厅备案。公墓单位应当取得法人登记证书。第九条申请建立经营性公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殡葬设施空间布局规划;(二)
5、有筹建公墓的建设用地,公墓选址不在本办法第五条禁止建造公墓区域内;(三)公墓单位需有筹建公墓的必要经费;(四)墓穴小型化、墓区园林化,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5%,或者绿地率不低于40%;(五)公墓所在县(市、区)公益性安葬(放)设施能满足辖区基本需求,且至少建成1处城市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六)公墓所在县(市、区)无经营性公墓,或者已建经营性公墓不能满足辖区未来两年选择性安葬需求。第十条申请建设经营性公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二)公墓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三)公墓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等审查意
6、见;(四)公墓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五)公墓投资、建设、管理和经营体制等材料;(六)项目资金来源说明;(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十一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合格后,出具同意建设的批复文件,有效期为两年。公墓单位应当根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复文件的要求建设公墓。第十二条经营性公墓应当在文件批复的有效期内建成并达到经营条件。公墓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验收的报告;(二)不动产权证书;(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四)公墓单位的申请验收报告以及公墓投资、建设、管理和经营
7、体制等筹建情况报告;(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十三条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验收合格后,颁发经营性公墓年检合格证。验收标准如下:(一)墓区建设地点和规模与申报材料相符;(二)有营业室、档案室、办公室等,各室设备齐全,能够满足经营需要;(三)允许明火祭奠的公墓应当设立固定明火祭奠设施、开设防火隔离带等,紧邻林区的须经县(市、区)以XX业部门批准;(四)道路、供水、供电畅通,安全防护措施到位;(五)待售墓穴规格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墓区按规划进行绿化,生态(卧碑、树葬、花葬、草坪葬、艺术葬等)墓穴不低于墓穴总数的70版公益性墓穴数量不少于20%,且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六)安装殡葬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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