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审核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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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审核规程为做好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进一步提升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主席令第5号)、烈士褒扬办法(国务院令第718号)、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6号)及我省有关文件规定,制定如下工作规程。一、申报对象(一)申报省级烈士纪念设施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一是为纪念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等各个历史时期在全省区域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事件、重要战役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二是为纪念在全省有重要影响的著名烈士和为中国革命牺牲的外省籍及知名国际友人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三是位于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安葬烈
2、士数量较多或设施规模较大,在全省影响较大的烈士纪念设施;四是规模较大、基础设施完备、规划建设特色明显,具有全国性知名度或较强区域影响力的其他烈士纪念设施。(二)除以上基本条件之外,本省范围内的烈士纪念设施,申报单位需同时满足下列基础条件:一是设立或确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明确建立日常管理制度;二是烈士纪念设施土地产权清晰,并按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属于文物的按要求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且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无影响清净、肃穆氛围的设施及违章建筑;三是配套设施完善,周边环境与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秩序井然的氛围相协调;四是烈士纪念设施日常管护和维修改造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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