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全套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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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和扩XX运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第三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包括交工质量核验和竣工质量核定。第四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由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组织实施。第五条质量鉴定工作应当依据:(一)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二)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三)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杳、检测资料;(四)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测、检验、评估及设计符合性评
2、价资料。第六条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规范的原则。第二章交工质量核验第七条单位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向质监机构提出水运工程交工质量核验申请:(一)单位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建成;(二)施工单位检验合格;(三)监理单位评估合格;(四)建设单位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合格;(五)经设计单位评价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六)单位工程预验收合格;(七)质量保证资料完整齐全;(八)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第八条申请交工质量核验须提交以下材料:(一)水运工程交工质量核验申请书(附件1);(二)建设单位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三)设计单位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四)监理单位工程
3、质量评估报告;(五)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附件2)。第九条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交工质量核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编制交工质量核验工作方案,委托检测单位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检测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交工质量核睑。第十条质监机构组织单位工程交工质量核验,应当成立不少于3人的工程质量核验组。对于技术复杂的大中型工程,可遨请有关专家参加。第十一条交工质量核验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查看工程现场,评价工程观感质量;(二)审查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报告,评价工程实体质量;(三)核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评价工程资料质量。第
4、十二条工程交工质量检测分为建设单位组织的交工验收质量检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质监机构组织的交工质量验证性检测。具体检测项目见附表1至8。建设单位及受委托的质监机构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等级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第十三条工程观感质量评价、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按附表1至8中规定进行。第十四条起重、装卸、输送设备、电气控制系统等设备安装工程交工质量核验前,参建单位应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要求组织进行空载联动、重教试运转,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相关性能指标进行检测。第十五条房建、港区铁路及化工等工程,已经由行业管理部门出具质量意见的,核验组可引用其结论。第十六条单位工程质
5、量符合下列规定的,核验结论为合格:(一)工程质量经施工、监理单位检验、评估合格;(二)建设单位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合格;(三)设计单位评价工程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四)工程实体质量抽查项目评价得分达到80分以上;(五)工程观感质量评分得分率达到80%以上;(六)工程质量保证资料齐全完整,通过核查。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工质量核验结论为不合格:(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二)混凝土强度、疏浚水深等主要指标不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三)桩基完整性和承载能力、预应力构件的张拉应力、桥梁应力和承载力等检验有任一项达不到设计要求;(四)结构主要受力部位存在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缝,未按规定和要求进
6、行处理;(五)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六)工程质量保证资料不符合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要求。第十八条交工质量核验不合格的工程经返修、加固或整理完善后可重新进行质量核验。第十九条交工质量核验合格的单位工程,质监机构应在现场核验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水运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第三章竣工质量核定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向质监机构提出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申请:(一)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按设计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项目的投产使用;(二)单位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时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并经施工、监理单位检验、评估
7、合格;(三)建设单位对试运行期内出现的新的质量问题已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处理完毕;(四)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已完成工程竣工工作报告。第二十一条申请竣工质量核定须提交以下材料:-)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申请书(附件3);(二)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表(附件4);(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竣工工作报告;(四)项目试运行报告;(五)交工质量核验和试运行期质量问题或缺陷处理情况报告(如有)(六)沉降位移观测、水深测量报告及相关附图;(七)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二条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质量核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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