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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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推进全省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提升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利用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是反映退役军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是党和政府全面了解退役军人服役经历,确定其退役后待遇、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
2、党的执政资源,属于党和国家所有。第三条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统筹设计,注重改革创新,强化协同配合,建立权责清晰、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运转高效、安全可靠的工作机制,更好地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第四条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贝h(一)党管档案、落实责任;(二)依规依法、全面从严;(三)分级负责、集中管理;(四)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五)方便利用、安全保密。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且移交XX省安置的退役军人
3、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置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利用工作,并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七条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及军队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利用工作。第八条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等服务保障机构,根据承担的具体任务,提供相关延伸性、辅助性服务。第九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XX相关部门建立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考评机制,不断促进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质量提升。第三章交接审核第十条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由军地相关单位按照国家下达的退役军人
4、移交安置计划或有关规定,区分不同安置方式进行移交接收。第十一条作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安置的退役军官,以及作安排工作、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的退役军士的人事档案,由军队相关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按有关规定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进行集中移交。作安排工作安置的退役义务兵的人事档案,由军队相关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按规定向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移交。第十二条作自主就业、供养安置的退役军人的人事档案,由军队师、旅、团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按规定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移交。第十三条作退休安置的退役军人的人事档案,由军队师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按规定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移交。第十四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接收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后
5、,应当按规定审核档案材料,重点XX:(一)入伍材料;(二)党(团)员材料;(三)晋职晋衔材料;(四)学历职称材料;(五)伤残评定材料;(六)安置去向材料;(七)奖励惩处材料;(八)生活待遇材料;(九)考核考察材料;(十)结婚材料;(十一)退休材料;(十二)退出现役材料;(十三)其它需要审核的档案材料。对于退役士兵,属于入伍批准、义务兵注册、军士退役时本衔级注册相关证表缺失的,其人事档案材料中应当具备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统一制发的士兵档案材料证明信。第十五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审核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时,发现缺失相关材料的,要及时向军队相关部门反馈,军队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补充完善后,再予以移交。第十六
6、条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存放在其他部门以及因特殊情况由本人保存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按照应转尽转、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由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导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有序转接。第十七条对于存放在地方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授权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机构等单位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由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指导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XX原档案管理单位进行全面摸底造册,建立工作台账,制定转接计划,分批分步进行交接。第十八条存放在档案馆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由现管理单位继续管理。第十九条因特殊情况由退役军人本人自行保管的人事档案,实
7、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县级审批的程序办理。根据个人意愿,可交由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具体按照如下程序办理:(一)退役军人本人向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移交申请表(见附件),并对其人事档案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申请书和申请表须由本人亲笔签名。(二)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申请人共同启封其人事档案(已启封的须由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并按规定进行复印。人事档案复印件须由本人签字确认。(三)启封复印后,由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委托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与申请人当面密封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双方签字后加盖公章暂存。(四)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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