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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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提升全省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办法军队档案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利用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加强统筹设计,坚持问题导向,注重改革创新,强化协同配合,建立权责清晰、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运转高
2、效、安全可靠的工作机制,更好地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第三条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纳入退役军人工作整体规划,建立健全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军地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合力共为的工作机制,推动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利用工作高质量发展。第四条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是军人参军入伍、政治思想、服役表现的历史记载,是全面了解军人服役经历、确定其退役后各项待遇的重要依据,是做好应急备战人才储备的基础支撑。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对做好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安全保密、帮扶援助、化解遗留问题等提供了重要抓手。第五条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
3、档案、落实责任;(二)依法依规、全面从严;(三)分类归集、属地管理;(四)循序渐进、应转尽转;(五)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六)方便利用、安全保密。第六条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XX档案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且移交XX省安置的退役军人。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八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置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利用工作,并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第九条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军队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利用工作
4、。第十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配备政治可靠、遵纪守法、责任心强、熟悉档案业务的档案工作人员,并保持档案工作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档案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其中档案专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加强业务学习培训,不断提升档案工作队伍的政策水平和综合素养。第十一条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等服务保障机构,根据要求承担具体任务,提供相关延伸性、辅助性服务。第十二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XX相关部门建立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考评机制,不断促进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质量提升。第三章交接审核第十三条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由军地相关单位区分不同安置方式进行移交接收。
5、第十四条作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安置的退役军官,以及作安排工作、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的退役军士和作安排工作安置的退役义务兵的人事档案,由军队相关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按有关规定向安置地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相关部门移交。第十五条作自主就业、供养安置的退役军人的人事档案,由军队师、旅、团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按规定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移交。第十六条作退休安置的退役军人的人事档案,由军队相关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按规定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移交。第十七条军人退役前,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按照军队档案办法等有关规定,整理、审核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确保要素齐全、清晰完整、真实准确,同时按照管理权限留存退役军人人
6、事档案数字复制件。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的保密审查和脱密处理,并在档案封皮、档案袋及档案材料转递单中明确保密要求。第十八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接收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后,应当区分不同安置方式按规定审核档案材料,重点XX:(一)入伍材料;(二)党(团)员材料;(三)军衔、职务晋升(调整)材料;(四)学历职称材料;(五)伤残评定材料;(六)退出现役材料;(七)安置去向材料;(八)奖励惩处材料;(九)生活待遇材料;(十)考核考察材料;(十一)结婚材料;(十二)独生子女材料;(十三)其他需要审核的档案材料。对于退役士兵,属于入伍批准、义务兵注册、军士退役时本衔级注册相关证表缺失的,其人事档案材料中
7、应当具备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统一制发的士兵档案材料证明信。第十九条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审核过程中,军地双方要加强沟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对方审档核查提供便利和协助。对档案材料蓄意作假伪造的,由军队按照有关规定认定和处理后进行移交;对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骐取安置待遇的,由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相关部门取消相关待遇。第二十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审核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时,发现相关材料缺失的,要及时向军队相关部门反馈,军队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补充完善后,再予以移交。第四章有序转接第二十一条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存放在其他部门以及因特殊情况由本人保存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按照应转尽转、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由安置地退
8、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导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有序转接。人事档案转接工作各地在有条件的地方先行试点,再逐步推开,原则上应于2023年底前完成。第二十二条对于存放在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授权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机构等单位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由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指导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XX原档案管理单位进行全面摸底造册,建立工作台账,制定转接计划,分批分步进行交接。第二十三条对于存放在档案馆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由其继续管理;已有相关部门、机构服务管理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离退休军人等退役军人的人事档案,仍由其继续管理。第二十四条对于退役军人因特殊情况由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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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役 军人 人事档案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