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利用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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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利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推进全省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更好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利用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并移交安置到我省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的人事档案。第三条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是军人参军入伍、政治思想、服役表现等情况的历史记载,是全面了解退役军人服役经历、确定其退役后各项待遇的重要依据,是做好应急备战人才储备的
2、基础支撑,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第四条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应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纳入退役军人工作整体规划,建立健全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军地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合力共为的工作机制,优化办理流程,提高服务质效。第五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接收安置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利用等工作。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由用人单位参照有关规定管理。第六条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第二章移交接收第七条按照分类归集、属地管理的原则,区分不同安置方式确定相应管理机构。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
3、定及时接收部队移交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并进行审核,办理移交接收手续。第八条转业军官的人事档案,由军队相关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按规定移交至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初审,并依次交由安置地市州级XX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复审通过后,由安置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导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建立档案数字复制件。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人事档案,由军队相关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按规定向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移交,逐级移交至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由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市州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复审通过后,由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导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建立档案数字复制件。转业军官、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接收单位确定后,其人事
4、档案由安置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移交给接收安置单位管理。退役后复职复工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第九条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夏员军官的人事档案,由军队相关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按规定向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移交,统一市核通过后,逐级移交至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委托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存放管理,并建立档案数字复制件。第十条离休退休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由军队相关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按规定向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移交,统一审核通过后,按照供给关系所属层级,移交给安置层级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存放管理,也可由安置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委托同级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存放管理,并建立档案数字复制件。第十一条自谋
5、职业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人事档案,由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接收,委托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存放管理,并建立档案数字复制件。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其人事档案由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建立档案数字复制件后,移交给复学所在学校进行管理,学业结束后,按规定移交给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用人单位管理。第十二条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选择灵活就业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退役士兵和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的人事档案,由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接收,委托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存放管理,并建立档案数字夏制件。第十三条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的退役军人人事
6、档案,由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接收,委托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存放管理,并建立档案数字复制件。第十四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人事档案,由安置地市州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委托同级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存放管理,并建立档案数字复制件。第十五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复员军官、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选择灵活就业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退役士兵和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重新入伍、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的,按有关规定及时将纸质人事档案移交给相关单位和部门。被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录用的,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可根据个人意愿,经档案管理层
7、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用人单位、退役军人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三方协议,按有关规定将纸质人事档案移交给用人单位存放管理,档案管理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建立档案副本,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档案转回档案管理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第十六条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内容:(一)履历材料;(二)入伍材料:(三)党(团)员材料;(四)军衔、职务(技术等级)、任免(调整)材料;(五)奖惩材料;(六)鉴定、考核、考察材料;(七)评定岗位技能和学习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八)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等涉及调整生活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九)生活待遇材料;(十)伤病残评
8、定材料;(十一)结婚、家属材料;(十二)退出现役材料;(十三)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出国(境)、退休、退职等材料;(十四)保密(脱密)材料;(十五)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第十七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审核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时,发现缺失相关材料的,要及时向军队相关部门反馈,军队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补充完善后,再予以移交。转业军官档案中没有干部档案审核清理情况确认备考表的,不予接收;师职转业军官档案年龄记载不一致,档案中无师职转业干部档案年龄记载不一致处理意见表的,不予接收;接收档案后,确需补充的奖惩材料,由大单位和军委机关部门干部部门出具情况说明;安置岗位确定后增加处分材料,用人单位不予接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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