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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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实施办法笫一条为做好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工作要遵循公开、公正、便利、高效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退役士兵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到XX省安置和XX省内跨县(市、区)以上行政区域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需要在父母任何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的。(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需要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的。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
2、一的,根据本人申请,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三)因战致残的。(四)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五)是烈士子女的。(六)父母双亡的。(七)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自行找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接收安置的。第五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第四条第(一)、(二)种情形之一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办理;符合(三)、(四)、(五)、(六)种情形之一的,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办理。第六条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按照现行移交接收规定执行。符合第四条情形之一,集中移交的由XX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分解安置去向,非集中移交的
3、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办理,并按相关规定逐级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批。第七条办理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须在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个月内,由本人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递交材料。具体材料包括:(一)退役士兵个人申请书。(二)退役士兵档案。退役士兵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移交。此外,符合第四条第(一)种情形的,还需提供退役士兵父(母)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属集体户的,审验集体户口簿首页及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卡)。符合第四条第(二)种情形,在配偶户口所在地安置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配偶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属集体户的,审验集体户口簿首页及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卡);在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
4、安置的,还需提供本人结婚证原件、配偶父(母)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属集体户的,审验集体户口簿首页及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卡)、与配偶父(母)关系的承诺书。符合第四条第(三)、(四)、(五)、(六)种情形的,还需提供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入伍地街道(乡、镇)出具当地无法满足医疗、生活保障需要等相关证明,退役士兵与安置地亲属具有亲属关系的承诺书、亲属同意入户的证明、亲属的户口簿原件。此外,父母双亡的,还需提供父母双亡证明原件。是烈士子女的,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原件。符合第四条第(七)种情形的,随档案移交时还需提供接收安置单位的接收函,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安置对象所在部队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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