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事务厅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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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役军人事务厅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退役军人事业发展,根据XX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1号)、关于印发XX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施行办法的通知(X财资(2008)444号)、政府会计制度、XX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XX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财务管理办法(试行)(X退役军人发(2018)11号)等规章制度,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及处置等活动。厅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笫三条
2、厅财务部门负责全厅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全面核算、登记和反映厅机关国有资产状况;指导和监督厅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XX省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产信息系统”)中我厅的数据信息;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管理厅机关货币资金等流动资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编制和报送国有资产月报和年报。厅办公室负责厅机关固定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工作;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盘点,并与厅财务部门资产账进行核对。厅属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第四条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及处置遵循的原则: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第二章资
3、产配置第五条国有资产的配置,应当符合省财政厅规定的配置标准;省里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可依据财政部相关标准,并根据单位实际,从严控制,合理配置。第六条国有赞产配置遵循“应采尽采”原则,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要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第七条国有资产配置按照以下程序审批:(一)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各处室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前,根据存量资产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依据资产配置标准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计划,经厅办公室审核、汇总,由厅财务部门纳入年度预算草案,报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送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程序审批。(二)纳入预算管理的资产配置审批。厅办公室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提出资产申请购置方案,报分
4、管财务副厅长审批。(三)临时增加的资产配置审批。由厅办公室统一提出资产配置申请,按照XX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四)利用专项资金购置资产的审批。专项费金明确有设备购置的,由资产购置处室(资金项目承担处室)提出购置申请,报分管财务副厅长审批。专项资金未明确有设备购置且在项目实施工作中又确需购置的,由资产购置处室(资金项目承担处室)提出购置申请,按照XX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第八条有关单位直接配置、调拨、奖励和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在年度资产报告中披露。第九条厅办公室或资产购置处室应当对配
5、置的资产进行验收,并于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购货发票、中标通知书、验收报告等材料送交厅财务部门办理资金支付和财务报销手续。第三章资产使用第十条厅办公室XX厅财务部门加强对厅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定期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第十一条厅财务部门应加强对货币资金和应收款项的管理,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和核对,确保账款相符。利用资产信息系统加强对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资产的盘盈、盘亏、报废、调拨、调剂等处置事项和计提折旧等工作应当通过资产信息系统操作完成。第十二条厅机关和厅属事业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原则上不得出租和出借,确有必要出租、
6、出借的,需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第十三条厅机关工作人员负责所使用的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保管,对资产的完好性负责。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职工离职时,应将个人使用保管的国有资产交回厅办公室。第十四条各处室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保管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向厅办公室报告,厅办公室XX厅财务部门在资产信息系统中相应调整保管人员信息。第四章资产处置第十五条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需要报废、淘汰的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转让、置换、报废、报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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