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行业水效“领跑者”认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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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行业水效“领跑者”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XX省“十四五”节约用水规划XX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循环经济“十四五”规划,提高工业企业节水效能,加快推动工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点行业水效“领跑者”,是指在我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工序、设备用水效能达到相应行业国家节水型企业标准,且持续提升用水效能的企业。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重点行业水效“领跑者”认定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一)认定对象主要为钢铁、炼焦、石油炼制、乙烽、氯碱(烧碱、聚氯乙用)、氮肥(合成氤、尿素)、现代煤化工(疾制
2、甲醇、煤制乙二醇、煤制油、燥制合成天然气、煤制烯烧)、纺织染整、化纤长丝织造、造纸、啤酒、味精、氧化铝、电解铝、船舶制造等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二)年用水量超过10万立方米的独立法人企业。第五条申请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节水政策和标准;(二)有取水资源的合法手续,近三年取水无超计划;(三)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或质量违法行为,且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四)申报上一年主要产品的水效指标达到节水型企业标准要求,且为领先水平;(五)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列入禁止、淘汰目录的用水设备或器具;(六)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实施节水“三同时”“四到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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