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建建[2009]7号 温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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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的通知阻建建(2XI9)7【发衣时间:20IwH)1.-121【阅读:9521次】(X;WJ(打印木页】各县(市、区)规划建设局(建设局),局属各管理部门、市属及外地进温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初行办法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就我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工程
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等所需的费用(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项目清单见附件1)。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措施费。二、安全措施费实行资金单列到位、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方监督的原则。三、温州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的监督管理工作,温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受温州市建设局委托,具体实施市管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用的监督管理
3、工作。四、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规定对安全措施宽单独提取,提取费率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五、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措施费的项目、金额和支付方式等条款。鼓励施工企业创建文明标化工地,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创建文明标化工地的奖励费用。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安全措施费全额划拨至专项资金账户,并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施工单位预付不低于安全措施费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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