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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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第二条残疾退役军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参保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第三条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在计算时,低于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的,按照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计算;高于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高标准的,按照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高标准计算。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在按月缴费基础上,也可以按季、半年、年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在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后,在进入待遇享受期之前
2、,可以申请退费。具体退费条件比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第六条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后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判断条件比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中断缴费后待遇享受的主要情形包括:(一)用人单位和连续缴费满六个月的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三个月内恢复正常缴费并办理补缴的,补缴月份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超过三个月的,补缴月份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二)灵活就业人员在待遇等待期中断缴费三个月内恢复正常缴费并足额补缴的,待遇等待期连续计算。超过三个月的,自恢复正常缴费当月起重新计算等待期,再次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三)参保人员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前后,已
3、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两年及以上(不含补缴)且中断缴费三个月内重新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自参保缴费之月起享受待遇;超过三个月的,设置六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四)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三个月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当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五)其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判断规则。第七条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产前检查费、分娩期间医疗费用,具体包括:药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材料费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保人员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术和复通术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第八条
4、生育津贴是指参保女职工按国家规定在享受产假等期间应获得的生活费用。难产主要包括女职工生育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臀位助娩和剖宫产的情形(无医学指征,而因社会、个人因素由职工个人要求实施的剖宫产除外)。第九条生育期间出现并发症或合并症包括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分娩期出现生育并发症或合并内科外科疾病。参保人员妊娠期间因保胎治疗和期待疗法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第十条参保人员境外发生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及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按照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在港澳特区和台湾发生的相关费用参照本条款规定执行。第十一条职工生育保险报销药品、诊疗
5、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范围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执行。第十二条职工生育保险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主要指生育的医疗费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等费用的项目名称、支付方式(包括按限额支付、按定额支付、按项目支付等)、支付标准或比例(详见附件)。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妊娠28周(含)以上采取腔内注射、水囊引产、药物引产等引产方式终止妊娠的,对应规定的引产、自然分娩、人工干预分娩、单纯剖宫产等支付项目,确定相应的待遇支付标准。第十四条参保人员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出现合并症或并发症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分娩期生育并发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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