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枯水期水生态环境管理强化措施(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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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枯水期水生态环境管理强化措施(试行)为加强全省枯水期水生态环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一、强化河湖生态基流保障。强化枯水期水量调度,按照优先满足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农业、工业用水以及水力发电、航运等需要的原则,统筹分配水资源,强化河湖生态基流保障措施。加强重点用水单位(自来水厂除外)、高耗水行业用水管理,合理调控高耗水行业节约用水、错峰用水。(省水利厅负责,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二、强化水质水文监测预警。各级生态环境、水利(水文)
2、、气象部门分别组织开展枯水期水质、水文和气象监测,及时发布监测结果和预警预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枯水期定期会商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强化涉水工程或活动管理。严格监管在国控断面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三公里内的防洪、交通运输、取排水、清淤疏浚、采砂等工程建设或活动。因相关工程建设或活动导致下游国控断面水质超标或饮用水水源水质明显下降的,项目建设(实施)单位应立即停工并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按工程管理权限将上述涉水工程或活动及时函告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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