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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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维护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及国家、本省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依法设立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或门店、加盟机构或门店,以下简称经纪机构),其信用综合评价适用本办法。经纪机构应当以独立法人为单位进行信用综合评价。省外入闽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以该分支机构所属的独立法人为单位进行信用综合评价,分支机构信用信息统一计入该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以下
2、简称信用评价),是指经纪机构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以下简称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根据经纪机构的从业资格、经营情况、社会信誉、市场行为等情况,对经纪机构的信用进行评价。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经纪机构在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评价其信用情况的信息,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含严重)。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全省经纪机构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制定并定期修订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评分标准,建立“福建省经纪机构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省经纪机构信用评价系统);负责A级以上(含A级)的经纪机构信用评价,统一公布
3、全省经纪机构信用评价结果。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经纪机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经纪机构的信用信息管理及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对县(市、区)经纪机构主管部门上报的经纪机构信用信息进行复审评定,并将复审结果为A级以上(含A级)的经纪机构统一报送省住建厅,负责A级以下(B、C级)的经纪机构信用评价。县(市、区)经纪机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记分和日常管理工作。笫五条各级经纪机构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经纪机构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负责信用信息管理相关日常工作。受委托单位应当定期向委托部门报告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情况。第三章信用信息采集第六条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经纪机构
4、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记录、存储的活动。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各级经纪机构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主动采集、社会公众等提供。第七条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经纪机构应当如实、及时申报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二)信用信息采集应当客观、公正、严谨、及时,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第八条基本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一)机构注册登记信息;(二)备案证明信息;(三)房屋交易合同网签等经营信息;(四)主要人员信息;(五)关联企业信息。笫九条良好信用信息是指经纪机构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获得相关单位的表彰、奖励等正面信息,主要包括:(一)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表彰、奖励;(二)县级以上经纪机构主管部门、政府相关部门的表彰、奖励;(三)省、设区市经纪行业协会的表彰、奖励;(四)参与社会公益、志愿者服务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表彰、奖励;(五)其他具有合法效力的正面信息。第十条不良信用信息(含严重)是指经纪机构在从事房地产经纪经营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强制性标准等规定、违反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原则、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等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主要包括:(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二)确认经纪机构因违反经纪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的生效裁判文书;(三)经查证确属经纪活动中失职,且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未妥善解决的
6、投诉或者信访举报、媒体曝光等违规情况;(四)因经纪机构履职原因,经纪机构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息;(五)因经纪机构责任造成的群体性事件、重大舆情等;(六)其他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第十一条经纪机构应当于不良信用信息(含严重)产生之日起60日内主动申报。未主动申报的,按照分值双倍进行减分。第十二条对经纪机构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含严重)的,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在省经纪机构信用评价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公示期间,经纪机构对不良信用信息(含严重)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前向评价实施单位提出书面异
7、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评价实施单位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进行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不良信息记录;异议不成立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在省经纪机构信用评价系统中反馈异议申请人。第十三条信用信息经采集按规定记入省经纪机构信用评价系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和删除。第四章信用评价程序第十四条信用评价每年开展一次,由评价实施单位对经纪机构上一年度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第十五条经纪机构信用评价定期评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信息报送:经纪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上旬将信用评价资料报送至县(市、区)经纪机构主管部门。县(市、区)经纪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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