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docx
《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docx(4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提高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增强创新能力,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交通运输行业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正在从事交通运输工程专业工作的社会团体、非公组织等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办法认可的组织单位包括国家各部委及其直属各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等,其他用人单位应在每年3月份前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将本企业、事业、社会团体、非公组织等有需申报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继续教育活动计划报省交通
2、运输行业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活动计划开始前15天,用人单位应及时将活动通知、师资情况、课程安排等相关资料报省交通运输行业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省交通运输行业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可认定为同意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未经备案的,不予确认。同时,不受理非用人单位申报的备案材料。第四条用人单位是开展继续教育的主体,要正确处理好工作和继续教育的关系,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积极组织或支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类继续教育活动,为专业技术人员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用人单位必要时可与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第五条继续教育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
3、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学习对象、条件、内容等不同情况,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继续教育活动,鼓励用人单位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攻读学位、学术讲座、委托具有省交通运输行业专业资质的学校培训机构、社会团体,以及有计划、有组织、有指导、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进行。第六条继续教育的内容分为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应根据交通运输工程各专业技术的发展来确定,结合本职工作,使专业技术人员了解和掌握相关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第七条公需科目是指国家、省统一要求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应该掌握的通用知识和技能。主要是为了开阔思路和拓展视野,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使专业技术人员能跳出专业限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交通运输 工程 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 实施办法 试行
